电子空间(cyberspace)的发展与规制(2002)
作者:张永伟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4-12-17 22:49:20 点击:
引 言
以国际互联网为基干的网络电子空间(cyberspace)的出现和发展对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影响正日渐增加。电子空间的出现和发展,是科学和制度的共同产物,科学给 予我们技术,藉此人们获得了超越物理空间支配信息的能力和自由,另一方面,技术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技术本身的发展和其引发的社会性后果,均离不开反映了技术规律和人类需要的规则的调整,这些调整性的规则体系构成了电子空间的制度。
在电子空间发展的初期,调整其技术和行为秩序的规则主要是自发形成的。但是,随着互联网使用的普及,电子空间带给人们新形式?quot;财产"--网络化信息性质日益复杂,信息技术赋予人们新的"行为权利"--支配信息的能力日益增强,新的信息支配权利的扩张同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冲突日益突出。电子空间发展所引发的这些冲突,向人类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是否应该对互联网采取规制(regulation)?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规制的权力来源是什么,何人有权制定规则,规则制定应采用什么程序,实现救济的途径是什么?上述这些问题构成了互联网管理问题的主要内容。
从九十年代中期始,人们基于不同的立场,提出了各式各样的管理方案,从不同的角度尝试对上述问题做出回答。谥泄砸痪啪盼迥曛两瘢丫贫税ㄍ缃尤搿⑼缭擞⑼绶裆坦芾怼⑼绨踩芾淼确矫孀苁妓氖嗖糠煞ü妗U谄鸩葜械摹豆业缱由涛穹⒄棺芴蹇蚣芪募分懈怀隽苏鞯夹偷幕チ芾砟J?"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当首先从同政府有关的环节入手,稳步推进。加强政府的示范和引导,通过实施政府信息化,促进政府和企业的沟通。"1无论是从立法的调整范围和数量,还是从政府的主导政策来看,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显示出政府主导型的模式。国外很多研究者据此将我国和新加坡同归为政府管理为主导的、对互联网管理较为严厉的国家之列2。
互联网是国际的互联网,我国现行的互联网政策能否顺应国际一体化的要求?政策是国家的政策,我们的互联网管理政策能否在适应国际一体化要求的同时,又能有效地保护本国利益?
要回答这些问题,要求我们首先应该对互联网的管理模式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各种管理模式的现实可能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既维护国家利益又顺应国际潮流的网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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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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