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的名称能视为改变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吗?(2002)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21 22:56:19 点击:
问:
我有一位朋友,他从A摄影室购买了42类摄影组的一个服务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标识由三个文字外加一个特有花边组成,商标的名称与标识中的文字相同。购买后,他在报纸上刊发了大量广告,但广告中仅有三个文字字样,并无商标特有的花边。现A摄影室以他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为由,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商标使用人认为,他在广告中使用的是商标的名称,绝非商标的标识,改变标识文字和图形组合的行为只能发生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而,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他的说法能成立吗?
答:
商标名称只是商业行为中的俗称,在商标法中并没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标标识中三个文字的行为应视为对商标的使用,因此其说法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其坚持其观点,则从另一角度看,他已构成了商标侵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
![]() | ![]() |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咨询类资料均系站长为广大网友、读者提供的真实的法律咨询,请注意所有咨询均是在特定时间针对特定情况而作,没有普遍适用性。当您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就近咨询专业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
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站长书面许可,不得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