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49)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5-11-28 21:00:35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5年第11期(总第49期) 2005年11月20日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受到 <2005/2006 亚太法律 500> 的特别评述和推荐
★ 新公司法出台,彰显立法进步
★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各项制度
★ 新法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受到<2005/2006亚太法律500>的特别评述和推荐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受到刚刚出版的 <2005/2006 亚太法律 500> 的特别评述和推荐。该出版物以评述、最新推荐和分析亚洲地区领先律师事务所为特点。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公司业务、收购与兼并、外商直接投资、不动产及纠纷解决方面受到特别推荐。本所合伙人袁季雨律师、杨春宝律师及高晓勤律师还得到特别点评。
<2005/2006 亚太法律 500> 对于本所的评述如下: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提供全面的有关公司、外商直接投资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袁季雨律师、杨春宝律师是较为熟知的合伙人。该合伙人队伍在 2005 年年初得到了扩充。在公司业务及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擅长的原毅石所高晓勤律师加入了该所。该事务所代表了上海汽车集团( SAIC )收购韩国大宇( Daewoo )在山东的汽车生产线。其他客户还包括阿克苏 * 诺贝尔 (Akzo Nobel), 雅高酒店 (ACCOR) 以及立邦涂料 (Nippon Paint) 等客户。
新公司法出台,彰显立法进步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案,新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对公司法的众多修订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也总结了自公司法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首先,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条件。新公司法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下调为人民币3万元,并允许分期出资,对于出资形式及货币出资比例都有放宽。
其次,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原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新公司法则取消了这一限制,但规定公司章程对此有限额的,不得超过该规定的限额。
第三,加重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新公司法从结构上专辟一章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了这些人员对于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赋予股东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四,新公司法首次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但是新公司法严格规制一人公司的的设立过程,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人民币10万元,并规定须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小股东权益的保障。新公司法不仅完善和增加了小股东的各项权利,而且还赋予小股东采取司法救济的可能,规定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不公平对待时可以提起诉讼或退出公司。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各项制度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证券法修订案,新的证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证券法修订涉及现行证券法40%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
首先,新证券法将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原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新法取消了这一限制,只是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次,建立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三,新法增加了公司负责人相关责任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第四,新证券法建立了发行申请的预披露制度。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五,新法规定股评误导投资者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新证券法还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并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新法对公开发行行为亦作出界定,通知增加了发行失败制度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0月20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等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开展股权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通知》指出“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则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或境内企业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的都将被视为控制。
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必须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使用境外融资所得资金返程投资或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及其他债务资金;境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等;都必须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相关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个人所得税法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经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从原先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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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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