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51)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1-20 18:15:27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6年第01期(总第51期) 2006年1月20日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波兰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办、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为何选择波兰”成功举办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新法动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波兰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办、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为何选择波兰”成功举办
由波兰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办、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为何选择波兰” --- “波兰 — 进入欧洲的新大门”投资推介会于 2005年12月16日上午在兴国宾馆隆重举行。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前期准备及客户联络方面给予了全力支持。
上海总领事馆商务参赞马列克普莱钦斯基先生、波兰信息和外商投资局常务副局长米高什先生、中波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等波兰贵宾出席了投资推介会。约有50家国内企业、世界华人企业协会及负责对外投资的一些政府部门参加了会议。国内著名企业,例如上海汽车集团、丰佳国际集团(该企业已经进入东欧市场十多年,并已经着手在波兰投资)等都对在波兰投资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袁季雨律师、徐劲科律师、张文俊律师、陈俊律师、钟鹏律师及韩惠虓律师也出席了此次推介会。
会上,波兰信息和外商投资局常务副局长米高什先生及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韩惠虓律师分别从不同的侧面介绍了波兰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在波兰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对波兰的经济开发区特点做了介绍。随后,马列克 普莱钦斯基先生、 米高什先生回答了与会者关于在波兰投资所关心的投资优惠及税务等问题。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31日施行。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战略投资的四大原则,还对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需要符合的条件及投资者自身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办法》对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分别作了规定,相同之处在于都需要上市公司内部机构如董事会,股东会等分别通过决议,上市公司要与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还要报商务部批准。采定向发行方式的,要在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审批;采协议转让方式的,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过户,并向证监会备案。办完审批手续后,公司要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办法》还对投资者减持股份作了规定,且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6年1月1日其施行。
《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的管辖范围作了修改,还增加了股东出资的条款,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一人公司要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对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向登记机关提交文件时,在原要求的文件外,还要求提供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决定》适应新形势要求,允许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决定》增加了几条内容来约束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在收到材料时及时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的决定;还对其作出决定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决定》将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修改为3月1日至6月30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0日审议通过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展会时间超过3天的,如其管理部门认为必要,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投诉机构,并对该机构的职责作了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此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但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其权利证明及侵权事实和理由等。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如认为材料不全,可以通知其补充,如其不补充,则不予接受;如果投诉材料是完整的,则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该材料移送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投诉事宜,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可分别要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助。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2月31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办法也适用于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办法》对进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均作了具体规定,如对授予日,行权价格,行权日的规定;第五章则对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包括需要通过的决议,所涉中介机构,所要提交的文件和报告等。
深交所于2006年1月12日发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指引》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过全体独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指引》规定,中小板公司要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防止出现损害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代价的恶意分配;对于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控制权转让谈判等情况,均要求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情况;扩展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要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鼓励差额选举,鼓励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监事人选;此外还明确,深交所将建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档案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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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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