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53)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6-10 10:42:52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
Haworth & Lexon Law Newsletter
2006 年第3期(总第 53期) 2006年3月20日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编辑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本所动态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被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杂志推荐为 “China's Leading Law Firm”
• 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 新法动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被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杂志推荐为 “China's Leading Law Firm ”
2006 年 2 月出版的 China International Business 杂志联合 Legalease ,专门对中国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推荐,用大版面公布了 “ 2005/2006 China's Leading Law Firms and Individual Lawyers” 的名单,涵盖了银行金融、资本市场、兼并收购、知识产权以及海运等多个商业领域。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在 “ 公司业务 / 兼并收购 ” 类别中榜上有名。
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 发布并施行。此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其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应按照《指引》要求起草或修订;已上市公司应在《指引》发布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作相应修订。
原《指引》将公司发行的股份限定为普通股,而修订后要求的是“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即允许了其他种类股的存在。
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中,与《公司法》保持了一致,增加了两种情况: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对按不同方式购回的股份的注销日期是不同的。对于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购回方式,《指引》另有条件加以限制:如其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指引》提出的对股份转让的要求,有所放宽。如发起人转让股份禁止期由三年减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也可转让股份,但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他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股东大会表决方面,最明显的变化应当是删除了原 72 条的规定,即对关联交易表决时,不允许再按照非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表决,公司只能设法召集更多的非关联股东参会,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以避免关联股东的操纵行为。
新《指引》列举了董事任职的禁止性条件。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被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执行者所控制,防止因内部董事人数过多,使得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有效制衡,新指引规定“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新《指引》还在对经理的职责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如其违法对公司造成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面,原《指引》允许在其空缺时由董事会委任,但新的规定则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以防止有些董事会为掩盖公司财务问题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6 年 3 月 16 日 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在 2000 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
《规则》将股东大会的召集,分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10 %以上股份股东)三个主体分别予以规定。其中,监事会和 10 %以上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董事会同意其提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会不同意,由监事会和 10 %以上股东自行召集,两者的区别在于召集人不同以及股东大会相关费用由谁承担等。
《规则》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如增加非现场参与股东大会,允许上市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质询权首次取得保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规则》还补充并细化了有关计票、监票和累计投票等规定,增强了实际操作性。此外,《规则》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适应《公司法》修改,《规则》还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权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 2007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会计要素定义调整的主要原因是 2000 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取代了原来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定义的规定。基本准则修订后的这部分内容完全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而且是本次基本准则修改的核心部分。
《准则》增加了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了不少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如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等。
《准则》对“资产”、“负债”作出了新的定义,并规定了确定资产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在“所有者权益”中,《准则》指出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准则》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而费用则相反,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下列项目计入当期损益: 1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 2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3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 “ 利润 ” 要素中《准则》引入国际准则中的 “ 利得 ” 和 “ 损失 ” 概念,利得不是经营收入所得但构成利润的组成部分,如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损失不是费用但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如固定资产的盘亏或毁损等 .
“会计计量”是新增的内容。其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6 年 2 月 28 日 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办法》将高技术项目分为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和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等几类。
《办法》列 举 了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对每一类项目的具体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由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这些条件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如合格则将报告保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法》规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他资金,且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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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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