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切勿抽逃(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6-8-10 17:44:44 点击:
张某是个八面玲珑的人,交际甚广,朋友很多,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王先生是某国有服装厂的厂长,厂里由于产品单一、款式陈旧,经营艰难工,勉强维持一百多号人的生计。张某得知此情形后,自称其一亲戚在台湾做服装生意,愿意与王先生的厂合资经营。王先生很高兴,催促张某尽快促成。不久,张某陪同一台湾人与王先生见面,双方同意由张某出面与服装厂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服装厂以全部资产投入新公司,人员也转入新公司,张某出资150万元,占有新公司60%的股份,出任新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事实上陪同张某的台湾人并不是张某的亲戚,也没有准备出资。张某在这位台湾人的陪同下,手持与服装厂的合资合同在众多做生意的朋友中转了一圈,以三寸不烂之舌即借到了出资用的150万元。新公司很快成立并红红火火地开业了,原服装厂的员工的工资均得到显著提高,张某成为众员工心目中的英雄和真正的老板。
然而,张某所借的均是高利贷。张某在新公司经营颇有起色后,即开始盘算如何尽快还债以解除高利贷的压力。他先生多次假借购买原料名义,从公司帐户转出资金200余万元,以归还其个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掩盖真相,他伪造了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同时,张某又向另外一些朋友借进部分资金以维持公司的运作。张某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并不能既维持员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又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还要偿还债务。公司很快陷入困顿,并濒临破产。不久,张某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事发,司法机关介入。最终人民法院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以各种名目抽逃出资在中国绝非少数人所为,很多人甚至对此可能导致的结果没有丝毫概念,很多经济小区直接提供代为出资、验资服务,并在验资后抽逃出资。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刑法更进一步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新公司股东,以借款方式筹集出资资金,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他在公司成立后,又以伪造银行对帐单和购货发票方式抽逃出资以偿还借款,数额巨大,直接导致公司濒临破产。张某此举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同时构成了抽逃出资罪。
创业者在创业之初以各种合法方式筹集创业资金均是可行的,但是应当严格界定个人债务与公司债务,以合法方式偿还,切不能以抽逃出资方式偿还。对于在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而言,如果注册资本不足,应当尽快补足。目前上海相关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等正对各类经济小区注册的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如果一个正常运转的公司因出资问题而遭受调查甚至处罚,将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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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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