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
发布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05-8-12 21:03:34 点击:
一、以滩涂围垦成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原件);
4、滩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5、成陆后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其中,有立项批文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书(原件)。
(二)2004年8月1日后,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应当由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应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计划的主体应当与《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上载明的主体相一致。
(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证中的土地使用权来源记载为“划拨”。土地用途的记载,对无立项批文的,按“其他未利用土地”记载;有立项批文的,按立项批文上土地用途记载。属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注记“土地储备”。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6、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7、地籍图(原件二份);
8、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4、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5、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6、房屋倒塌、拆除等灭失证明(原件);
7、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8、地籍图(原件二份)。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储备计划(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
5、地籍图(原件二份);
6、土地勘测报告(原件)。
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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