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缩写是否侵犯商标权?(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0-21 17:09:24 点击:
法律桥网友Shushuiwan咨询:我们单位是一家私有企业,注册单位名称是“潞城市泰山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纸面石膏板。在国内有一家较大型的石膏企业“山东泰和东新股份有限公司”其产品仍为纸面石膏板,注册商标为泰山牌。
最近泰和总是到工商局告我们侵占了他们的商标权,因为我们单位产品的封边胶条上打印了“泰山石膏建材”的字样,并要求我们单位更换企业名称。
我想问问各位法律界的前辈们,我单位这样构成侵权了吗?是否真要更变企业名称。如果维权我们应该从那些方面着手。
tugang79解答:你这样是不妥当的,引起了公众混淆。在封边上打印“泰山石膏建材”可视为你侵犯了他的权利。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若以他们的注册商标注册成企业的名称,这在商标侵权的认定上,可以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类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如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因此,若对方公司的泰山牌注册在前,而你公司的注册在后,则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你公司将企业名称简化成“泰山石膏建材”字样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则可以直接按照上述条文认定为构成侵权。解决办法是首选调查该公司是否注册商标在前;另外,不要简化使用为“泰山石膏建材”以免构成误认为对方的产品。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关键看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同时要考虑是否为在先权利人。如果泰山牌是驰名商标,你公司应当改名,但是,如果你公司是在先权利人,即注册在先,则不必改名,但要避免产生误认。如果泰山牌虽非驰名商标,但是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你公司使用缩写容易造成误认,你公司应当停止缩写方式,但不必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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