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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比较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006)

作者:杨春宝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07-11-13 16:38:03 点击:

法律桥网友问:我们都是在一个地方搞摄影的。这段时间他们拿着我们以前给别人用传统像机拍的婚纱放在他们店里面,和他们现在用数码照的对比,然后在说我们照的垃圾等等之类诋毁的话。请问这算不算不正当竞争?急呀!

答:此种行为的性质属于一种以比较广告的方式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所谓的比较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称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或由某个或某些竞争对手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比较广告可分为批判性的比较广告和攀附性的比较广告两大类。批判性的比较广告是对竞争对手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批判或贬损,因此被认为是不当阻碍竞争对手的行为。我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比较广告的使用,但是利用比较广告对他人的商誉进行贬损,应当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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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对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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