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离岸企业难设 民营房企境外IPO遇“坎”(上海证券报)

作者:唐文祺(上海证券报) 来自:法律桥 上海证券报 时间:2008-1-25 15:23:43 点击:

 通过设立离岸企业,再实现境外上市的“套路”曾被内地房企频频采用。而现在,对民营房企来说,这样做可能会行不通。“据我所知,‘特殊目的公司’(离岸企业)能够得到批复成立的数量很少。”一位外资房地产投资基金负责人对上海证券报表示。

该人士话中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实际上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通过对境内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可以达到监管返程投资(将境外筹集的资金投回内地)的目的。”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春宝律师解释说。

此前有市场消息称,内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赴港上市的审查力度已有所加大。而对于离岸企业难以获批的“动态”,但有市场人士透露,今年赴港排队等待上市的内地房企中,为数不少的企业属于“有备而来”。“尤其是南方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接触香港资本市场的时间更早,因此有不少早早就成立了离岸企业。”一位外资基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相对来说,准备不足的内地房企却可能会面临困境。有投行人士透露,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批复迟迟没下来,内地一知名房地产民企的赴港上市之路已遇到“障碍”。与外界原本推测的上市进度不同,该企业目前仍然“正在重组之中。”

 “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监控,是为了防止部分操作不规范的外资活动。”一港上市企业高层认为。据他介绍,此前,境外资本能够用很少的注册资本金在境内成立一家公司,然后通过在国内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完全是“四两拨千斤”。但如今,这种“捷径”已经完全走不通了。据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曾在2005年颁布了“11号文件”和“29号文件”,出台这两项文件的本意,是旨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确保跨境资本合规有序流动”,对于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可能因此遇到的问题,外管局还出台了针对上述两份文件的补充文件——《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2006年商务部等六大部委联合发布的“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部分条文明显针对了由境内公司或自然人所实际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投资活动。

杨春宝律师指出,只要在外资并购的规定颁布之后运用设立离岸企业的模式操作,就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和备案的相关手续。他同时表示,对于合理规范的境外投资,内地实质上仍然以鼓励为主,并没有严格禁止。但市场形势的确有所变化,“如今我们只投资已有离岸企业的公司。”一家以稳妥为旨的外资房地产基金负责人表示。“虽然可能只是时间问题,但我们看到的现状是,能够得到批复而成立的企业数量极少。”一位在港上市企业高层称。(本文转载自《上海证券报》2008年1月25日B4版)


【本文作者:唐文祺(上海证券报),来自:法律桥 上海证券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