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95)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0-9-5 10:23:01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事 务 所 动 态 ★ 新 法 动 态
★ 律 师 实 务 ★ 域 外 法 律
事务所动态 为了树立典范、表彰先进、引导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09年10月28日从全市1000家律师事务所中评选出了30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获得了“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在全部30家律师事务所中位列第13位。市律协特别发文对优秀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并号召上海律师业向优秀律师事务所学习。 新法快递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析《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三种情形,吸收装饰装修物形成附合、未形成附合情形下所有权归属理论及补偿理论,用五个条款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为便于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针对其中租赁合同解除后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如何确定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0月26日对《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基于对《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解释》中所称的装饰装修物包括改建工程、普通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物和增设的他物。针对装饰装修物的两种形态,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取回,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二、对于附合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应当针对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合同解除时、合同无效时的不同情形利用不同的原则进行;而对于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则应按照合同有效与无效的情况采用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 (全文)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明确公司经营困难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依法妥善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9年11月11日开始施行,主要对刑法中的两个概念进行了定义,即:
建设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将其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此办法于2009年10月19日开始施行,适用于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但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9年11月2日发布了《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两家证交所的《规则》内容基本相同,都对发行人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即:一、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1)经有权部门批准并发行;2)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4)债券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5)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6)证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须向证交所提交文件债券上市申请书、有权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策部门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债券上市推荐书、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债券募集办法及发行情况报告、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上市公告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等相关文件。三、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应当遵循的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义务。同时,《规则》也对上市推荐人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以国税函[2009]603号的文件明确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根据此文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全文)
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根据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0月29日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进行了相关说明(国税函[2009]601号)。根据此文件,“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但代理人以及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范畴。其中,文件特别列出了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几种情况:
律师实务 未雨绸缪:境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09年10月9日,四川腾中重工与美国通用汽车就高端全路面“悍马”车业务的出售签署最终协议:腾中重工将获得“悍马”品牌、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所有权,同时,还拥有生产“悍马”汽车所必须的具体专利技术使用权。收购后,腾中重工将拥有该投资公司80%股权。在国际金融危机还没有出现明显转机的时期里,这个在国内外颇具影响的收购案自2008年底开始就遭受广泛争议。 一、境外投资及所涉及知识产权范围 二、境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一)知识产权法律环境 (二)权利人 (三)权利内容及范围 (四)权利清洁/无瑕疵问题 (五)权利本身的效力 (六)权利期限 三、收购协议签署及交割 五、知识产权(技术)投资境外的法律管制 六、结论
酒业经营者未依据行业专门法履行审查职责,被判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酒店),案由为商标专用权纠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君临酒店构成商标侵权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何建强虽系茅台文兴酒厂祝福祖国酒销售总部在重庆的业务代表,但该部给何建强出具的授权书载明何建强的权限为负责“祝福祖国酒”系列产品的销售工作,因此何建强没有得到贵州茅台酒厂的授权,无权销售贵州茅台酒,因此,君临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说明其销售的酒是合法取得。君临酒店作为一家五星级豪华商务酒店,对商务部制定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该了解,但其在酒类经营中,未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取规定证照和单据。虽然君临酒店向法庭提供了其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该批茅台酒的发票以及付款凭证,但这些均不能免除其作为一个酒类经营者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义务,因而,君临酒店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简评】 酒类经营是一种特种行业,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部制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就是国家对酒类经营专门制定的办法,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本案中,君临酒店作为酒类经营者,应当知悉并按照该规定核查供货方的资质,但是君临酒店的操作显然与这一规定不符。所以,虽然君临酒店提供了发票,试图证明其是以正常市场价格采购了假冒产品、其主观上并无购买假冒产品的故意,但是,法院仍然未支持君临酒店的抗辩理由,并最终判决君临酒店仍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也提示我们,作为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当国家对该行业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时,经营者只有按照该特定法律法规履行了义务,才可以被认定为已尽合理义务,才可以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 (作者联系方式:juliazhu@hllawyers.com)
论发明人奖励制度的修改对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制度的影响 本文所阐述的发明人奖励制度是指: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的制度,而职务发明又是指:员工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早在2001年实施的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就已经对发明人奖励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当时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而其他单位仅仅是“可以”参照执行,换句话说,一般的民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给予做出贡献的发明人以一定的奖励,当然企业也可以不给予其奖励,企业对此具有完全自主的决定权。
民营企业红筹上市的新思路——中国忠旺香港上市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中国忠旺(HK1333)于2009年5月在香港上市。其上市模式非常特殊,从结构上看,与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模式类似;从程序上看,则直接绕过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本文就这一做法分析如下。 一、中国忠旺的上市模式 2、境外结构的搭建 3、并购和融资 4、中国忠旺境内法律顾问就上述重组不适用《并购规定》的解释 二、忠旺模式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启示 三、不确定因素
域外法律 怎样处理刑事案件的上诉 近几年在澳洲新南威尔士州, 法官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理越来越苛刻,判刑越来越重,尤其是在地方法院对一些小的刑事案的判决。这些小的刑事案件又恰恰通常是犯罪频率最高的案件, 例如醉酒驾车;失误驾驶(包括造成和不造成财物伤害); 超速;蓄意及不故意伤人等等。对大多数有一些经验的律师来讲,一旦案子被判刑过重或结果不满意,基于有着上诉地区法院成功率极底的普遍概念,这些律师都会相当谨慎地给客人提供上诉与否的建议,而这些建议中多数偏向建议不去上诉。作为悉尼华人最大律师行,有着高达86%上诉成功率的我们, 以下就怎样处理各类上诉刑事案件的技巧来谈谈我们的看法。 第一、分析地方法院的判决书 以上几点是必须要和判决书一一对比的,看地方法院法官有没有疏忽遗漏哪项没有考虑,或考虑不够。当然,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性,作为律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怎样抓住它的特性来好好利用,把它转变成对案件有利的因素来说服法官。 第二、上诉法院的庭审 当然,保证上诉案件的成功率还取决于其他很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在上诉期间 法庭是否允许引进新证据,被告人在法庭给证词的表现等等。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怎样利用好任何对案件的不利因素在可能的情况下来恰到好处的转化为有利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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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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