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华利盛法律简报(201103)
作者: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1-9-3 16:04:57 点击:
《和华利盛法律简报》每月一期,重点介绍公司、证券、外商投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动态,并进行必要评述,但并非本所法律意见,本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您对任何课题感兴趣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本所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将给您满意的解答。 本期导读: ★ 事 务 所 动 态 ★ 新 法 快 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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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动态 本所入选ALB 2011年最值得关注的10家律师事务所 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ALB CHINA)第8.01期介绍了10家2011年最值得关注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很荣幸地名列其中。
本所合伙人新著《完胜创业》由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 近日,本所合伙人杨春宝高级律师第三本专著《完胜创业——律师写给创业者的235封信》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完胜创业》秉承杨律师为创业者普及公司法律知识、为创业者答疑解惑的一贯理念,以浅显、平实的语言系统解答了从公司创立、股东关系、公司治理、经营管理、激励机制、并购重组、投资融资直至解散清算等创业全过程中涉及的235个典型法律问题,力图为广大创业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防范风险的策略。
新法快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于2011年3月4日发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3月5日施行,并于2011年8月31日失效。
根据《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申请人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1)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2)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外国投资者的授权代表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3)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4)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况说明、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购前后组织架构图、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并购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以及拟由股东各方委任的董事会成员、聘用的总经理或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6)为股权并购交易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被并购境内企业股东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为资产并购交易的,应提交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或产权持有人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资产购买协议(包括拟购买资产的清单、状况)、协议各方情况,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7)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合伙事务执行的影响说明,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外关联企业的情况说明,以及与上述情况相关的协议或文件。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商务部收到联席会议书面审查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以及负责并购交易管理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全文)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于2011年2月25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于2月16日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发布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12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1年3月2日发布了《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2月18日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3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于2011年1月20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市工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了《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若干意见》主要有以下内容:
律师实务 上海房产限购和房产税试点政策下的交易登记流程及相关问题 本所律师近期代理一境外人士在上海新购了一套高档公寓,从2011年1月看房签署买卖意向书、1月18日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直至2011年3月办理过户登记并取得产权证,整个交易恰恰经历了上海颁布实施有关的房产税试点政策和房产限购政策,现将在新的政策背景下上海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基本流程及其相关情况作如下简要介绍: 【政策背景】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的相关规定,上海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房产限购政策。 【交易登记流程】 1、买方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对购房人是否属于限售限购范围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1)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相关问题】 (作者联系方式:terryxie@hllawyers.com)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分别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与我国的内资企业一样,前述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也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两种类型。以下笔者将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其实务经验,就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事宜及注意事项分别进行介绍。 (一)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相关法规 (二)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前的解散程序 (三)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四) 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相关法规 (二) 外资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 (三) 破产清算 (四) 外资企业破产注意事项
在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某些类别的企业在进行境内再投资时,其适用的法律规定与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相比,具有特殊性。比如,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等。以下重点分析一下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特别规定。 所谓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03年3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外资创投企业规定”)设立,由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该类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特殊规定体现在: 一、其境内投资的审批流程不一致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时,如果所投资的行业属于国家允许或鼓励类的,则可直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而无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但根据“外资创投企业规定”,“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此处的备案从实质上等同于审批,完成备案审核后,当地授权的外经贸(现商务)部门才会向所投资企业颁发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再投资的企业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工商登记后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无论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是多少,是否超过25%,被投资企业性质均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后,只有在需要商务部门审批的行业,而且,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性质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将来申请上市时适用的程序完全不一样。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时,将适用原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由现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批后才可以改制成“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改制前应有至少3年的连续盈利记录。 三、其外汇资本金可直接用于投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142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其不得使用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但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则不同,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因此,外汇管理局在之后的补充规定中明确,“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经营范围内以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进行上述股权投资时,应由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其外汇资本金划转至被投资的企业。”明确了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使用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投资。 四、其境内投资受法规的诸多限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外资创投企业规定”,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有较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贷款进行投资;不得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上述限制对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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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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