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11-12-23 18:30:45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转载时请注明出处:法律桥。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TMT专业律师杨春宝: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
![]() | ![]() |
◆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 请勿在此提出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请去法律桥论坛。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本站声明:
本站所载法律法规类文件均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本站不对其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引用时请使用官方正式文本。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