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公司改制应采用何种形式
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4-9-13 点击:
问: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提出要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请问,在转换经营机制的时候,哪些企业适用国有独资制,哪些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哪些适用股份有限公司?我知道这个问题不好解决,否则中国的国企改革早完成了,但我想请您就您个人的观点谈一下,好吗?
答:
我认为,经营机制与公司的形式并非同一概念,当然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两种基本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另一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采取何种公司形式最为恰当,应当视该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以及尚未建立有效竞争机制的行业应当适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早、独立运作能力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市场基础好且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则应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逐步建立公司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正如前述,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制度的最基本形式,因此,国有企业改制也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以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补充。(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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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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