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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来自:法律桥 发布时间:2013-9-29 点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五条(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备案时限)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第七条(变更和终止)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变更情形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证书效力)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诚信管理)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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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精通公司投资、并购法律业务,具有20余年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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