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法律桥>>
关于法律桥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English
法律桥:中国最早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原创网站

2016年第四季度TMT行业新法概述

作者:杨春宝 陈馨 来自:法律桥 时间:2017-1-8 点击:

    20161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与网络信息安全三个方面对包括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运营者提出了全面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要求,并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可采取的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以及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延续“互联网+”概念,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了我国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专项行动与保障措施,以指导我国电子商务步入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发布,2017.6.1实施]

 

该法主要亮点在于:(1)重申了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应当履行的具体安全保护义务;(2)明确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并定义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另行承担的具体安全保护义务;(3)强调了包括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数据保护,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信息安全义务;(4)限制数据跨境传输,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需在中国境内存储且未经安全评估不得向境外提供;(5)对网络运营者提出了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实名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在内的企业制度建设要求;(6)对网络运营者违反该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并与《刑法修正案九》衔接。

 

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10.19 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坚持一体化监管原则;(2)切实强化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纳入各地的年度抽检计划,突出网购热销、消费者反映问题集中的重点商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商品抽检;(3)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强化网络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查处网络商品质量违法案件,加大对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4)坚持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网络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以12315行政监管体系为主导、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体系为依托、信息化网络为支撑的多功能的12315体系;(5)坚持信息公开,健全和完善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制度,规范公布抽检结果的渠道和形式,并通过信息公开,倒逼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和措施,从根源上提升网络交易商品的质量水平;(6)坚持社会共治,构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推动各有关单位在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加强协作配合;(7)坚持教育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

 

2、《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11.4发布,2016.12.1实施]

 

该规定针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如下:(1)首次提出“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而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2)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即应配备相应人员、健全相应制度且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则应设立总编辑;(3)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4)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5)对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保存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六十日的管理服务要求;(6)规定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并应通过该等服务协议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遵守平台公约,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应包含主管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的必备条款。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社区促进居民便利消费的意见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软件领域

 

1、《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16发布,2017.7.1实施]

 

该规定意图在于规范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1)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护网络安全,包括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不得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杜绝不明扣费并保存用户确认信息和计费原始数据、不得擅自在移动智能终端中安装应用软件并提示风险等,切实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2)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均应明示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相关信息;(3)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4)明确了从事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的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应负有的管理责任。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网上改号软件的通知

 

 

三、电信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11.11发布,2016.12.1实施]

 

本次修订重点在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而言:(1)取消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用频核准;(2)将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以外的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下放给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属地化管理;(3)调整了以下行政许可事项: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以及国际安全遇险系统等使用的频率,免予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及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免予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免予型号核准。此外,对于非法无线电发射活动,规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查封无线电台(站)及技术性阻断措施;与《刑法修正案九》衔接,对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6.12.19 发布并实施]

 

该意见亮点在于:(1)明确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以及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2)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在特殊情形下的过失犯罪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该意见还列举了网络经营者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况,并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


【本文作者:杨春宝 陈馨,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和出处。如需聘请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



关注法律桥微信公众平台 杨春宝高级律师电子名片

本站声明:

首席主持律师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具有丰富的投资、并购法律服务经验。[详细介绍>>>]

聘请律师热线13901826830(咨询勿扰)
业务委托邮箱:LawBridge#163.com
法律桥:专家级律师,专业性服务
© 法律桥 LawBridge.Org Since 2000,上海杨春宝高级律师 版权所有。欢迎链接,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摘编。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5层、16层 电话:1390 182 6830 ICP备案序号:沪ICP备05006663号
法律桥网站群:投资并购律师[导航] 创业与法律 律师博客[导航] 法律论坛[导航] 法律网址大全[导航] 会见律师网 法律百科网 Law Bridge[导航]
本站关键字[法律服务-公司法案例-房地产法案例-知识产权案例-网络法案例-法律论文-律师论坛-律师服务-房地产开发-电子商务-外资并购-商业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