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被告: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其文、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号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被告: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波,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其文、杨春宝,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王作杰

审判员  姜安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晨蕾

最后更新:2020年7月18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案中原告撤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原告在法院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于立案三年后提出撤诉获准。撤诉需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建议在律师评估诉讼风险后决定,以节省时间成本。

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案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若双方协商由被告承担,可在和解协议中约定并由法院记载。原告可在撤诉前与对方协商费用分担,降低损失。

撤诉后还能就同一专利侵权事实再起诉吗?

撤诉后当事人仍可再次起诉,法院通常应予受理。本案原告撤诉未涉及实体权利处分,不丧失诉权。但再次起诉需重新缴纳诉讼费,且可能面临被告抗辩。建议撤诉前确保证据充分,或达成和解后再行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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