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民营会展企业在广东连续举办某行业展会十多年,已经小有名气。上海某知名会展企业于2012年与境外某企业合作引进该行业内富有盛名的国际会展品牌,并且也选择在广东举办展会。广东会展企业为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先后向会展举办地、上海企业所在地工商局举报声称上海企业在招展及举办过程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要求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调查,均认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没有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广东企业进一步向当地法院提起虚假宣传诉讼。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接受委托指导上海企业充分收集证据,应对、配合工商部门的调查,同时针对法院更高的举证要求,充分运用公证等证据保全手段,组织了大量的证据反驳广东企业的主张,同时指出广东企业已经将诉讼作为其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最终获得完胜,法院判决驳回广东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上海企业不构成虚假宣传,法院亦因广东企业证据不足而驳回诉求。认定需有客观证据证明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单纯举报或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将诉讼作为不正当竞争手段是否违法?
是的。本案法院指出广东企业将诉讼作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提起虚假宣传诉讼,意图干扰竞争对手正常经营,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的调查结论对法院诉讼有何影响?
工商部门的调查结论具有参考价值,但对法院没有法定约束力。本案中,工商部门两次调查均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在诉讼中仍独立审查证据,但广东企业未能达到法院更高的举证要求(如公证保全等),最终败诉。实务中,法院更注重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链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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