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0年11月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唐兰为卖方、程永莉为买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等关于唐兰所有房屋的房屋买卖材料,材料上均盖有“唐兰”字样私章,部分材料签有“唐兰”字样签名,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凭上述材料将登记在唐兰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了程永莉。2003年4月17日,唐兰以其从未与程永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唐兰的起诉,并在裁判理由中认为:唐兰与程永莉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登记部门审查,获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007年3 月,唐兰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程永莉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唐兰。诉讼中,法院查明,上述“唐兰”的签名均为程永莉丈夫所签,“唐兰”字样的私章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该案经一审、二审以及重庆高院再审,均在合同是有效还是与无效之间争议,重庆高院再审判决认为合同有效并据此驳回了唐兰的诉讼请求。唐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涉案合同不涉及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成立的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唐兰”签名被证实并非唐兰本人所签的情况下,程永莉不能证明“唐兰”字样的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管部门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并不能证明民事行为的成立,且多方面证据均证明唐兰并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唐兰与程永莉之间没有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程永莉向唐兰返还房屋。
(三)典型意义
该案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对于我国民事抗诉程序的丰富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该案的合同效力形态上,当事人在有效与无效之间争议,原审法院也在合同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但经审理发现涉案合同仅涉及是否成立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正确运用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民事判决中举证责任的适用方法具有指导意义。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本案中,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有何区别?法院为何选择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成立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合同不成立则指当事人未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本案中,程永莉主张合同有效,唐兰主张无效,但法院查明“唐兰”签名系他人代签,私章亦无法证明为唐兰所有,即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合同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程永莉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如标的、价款、付款方式等)达成合意,通常包括书面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本案中,程永莉虽提交了盖有“唐兰”私章的合同,但无法证明该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且签名被证实系他人代签,因此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能否直接证明民事合同成立?
不能。行政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仅能证明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其行政行为具有合规性,但该审查并不等同于对民事合同真实性的实质确认。民事合同是否成立,应由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独立判断。本案中,行政裁定书虽载明“盖章签订制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最高法指出该事实仅反映行政程序,不能证明唐兰本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作为民事合同成立的直接依据。
私章和签名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分别有何法律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签字或盖章均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确认方式。本案中,“唐兰”签名被证实为程永莉丈夫代签,且无证据表明唐兰授权代签;私章虽加盖,但程永莉无法证明该私章为唐兰本人所有并加盖,故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实务中,签名需本人笔迹或有效授权,私章需证明其真实性及使用系本人意志,否则不能单独作为合同成立的充分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的抗诉有何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在民事抗诉再审程序中派员出庭接受当事人当庭质证,打破了以往书面审查为主的抗诉模式,强化了抗诉程序的对抗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该案明确了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纠正了原审法院在有效与无效之间裁判的偏差,为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提供了指导,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效应。抗诉程序作为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本案的实践推动了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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