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
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法院不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还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串通投标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等方式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报价规律性差异、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因串通投标遭受损失的企业如何主张赔偿?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串通投标遭受损失的企业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如投标成本、预期利润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需举证证明因其他投标人串通导致其未能中标,并因此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如投标保证金利息、差旅费等)或间接损失。
发现串通投标嫌疑后,企业应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企业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一是投标文件中的异常一致性(如报价规律、技术方案雷同);二是投标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三是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的关联性;四是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参股或人员交叉任职等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招标平台后台数据或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