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案例之电力设备公司串通投标纠纷

文章摘要 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

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

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法院不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还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

最后更新:2026年8月1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串通投标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等方式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雷同、报价规律性差异、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因串通投标遭受损失的企业如何主张赔偿?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串通投标遭受损失的企业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如投标成本、预期利润损失)计算;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需举证证明因其他投标人串通导致其未能中标,并因此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如投标保证金利息、差旅费等)或间接损失。

发现串通投标嫌疑后,企业应收集哪些关键证据?

企业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一是投标文件中的异常一致性(如报价规律、技术方案雷同);二是投标人之间的沟通记录(如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三是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金额的关联性;四是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参股或人员交叉任职等关联关系。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招标平台后台数据或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