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公布,以下简称2号令),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依法从事预付卡业务
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地域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
各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 25号文要求,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的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利用节假日,放松审查、违规突击发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付卡发行、受理、使用、充值、挂失和赎回各业务环节的合规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不符合25号文和2号令规定的内部业务制度、系统设置及操作流程等,应立即全面整改。
二、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各支付机构应切实加强客户备付金管理,严格区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并自觉接受商业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客户备付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切实履行支付机构义务,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各支付机构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对持卡人身份信息、购卡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采取强化系统安全保障、加强商户管理及信息安全教育等措施,防止持卡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各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更章程、协议内容或收费项目、标准的,应提前在网点、网站进行公告,不得损害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预付卡业务发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各支付机构认真落实25号文、2号令和本通知要求;加强辖区内预付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发行预付卡、支付机构违规开展预付卡业务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总行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切实加强预付卡行业自律管理,维护预付卡市场秩序,引导支付机构充分发挥预付卡作为小额便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适时对支付机构执行自律规范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预付卡业务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预付卡业务中客户备付金如何合规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展预付卡业务时,必须将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严格分离,并按规定与商业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在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且需自觉接受存管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备付金,更不得将备付金用于缴存商户结算保证金或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实务操作中,支付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备付金台账和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核对账实一致性,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若违反备付金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支付业务许可证被暂停或吊销等后果,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持卡人应关注支付机构是否公示备付金存管信息,选择合规机构以降低资金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备付金利息归属、备付金与自有资金混同时的责任认定,以及支付机构破产时备付金的清偿顺序。建议支付机构主动披露备付金存管银行及账户信息,增强透明度,防范法律风险。
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文件精神及人民银行相关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必须全面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具体而言,个人或单位购卡时,支付机构应当核对购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购卡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单位购卡的,还需登记经办人信息及单位授权证明。对于一次性购卡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如1万元以上)或使用现金购卡达到一定金额(如5000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并留存支付凭证。同时,预付卡发行实行限额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通常不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支付机构不得利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放松审查或违规突击发卡。实务中,支付机构应建立实名登记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并妥善保管购卡资料,防止信息泄露。若未落实实名登记,可能面临监管处罚,且一旦发生洗钱或套现风险,支付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实名登记,确保卡片使用合法合规。常见争议包括代理购卡时的实名认定、单位购卡后个人使用时的责任划分等。支付机构应通过章程或协议明确相关规则,降低合规风险。
持卡人预付卡权益受损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持卡人在使用预付卡过程中,若遇到支付机构未按章程提供服务、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泄露个人信息或拒绝办理赎回等情形,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向持卡人公示或提供预付卡章程、协议,公开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时须提前在网点或网站公告,确保持卡人知情权和选择权。若支付机构未履行上述义务,持卡人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投诉举报。其次,持卡人有权要求支付机构提供安全便利的查询、赎回渠道,并健全延期、激活、赎回、换卡等配套服务。若因支付机构过错导致持卡人资金损失,持卡人可依据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此外,预付卡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依法受到严格监管,若支付机构挪用备付金导致无法兑付,持卡人可向监管部门反映,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实务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购卡凭证和交易记录,作为维权证据。常见争议包括预付卡过期后余额处理、记名卡挂失后的责任承担、以及支付机构破产时持卡人的债权申报顺序。建议持卡人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支付机构,并保留章程、发票等文件,必要时通过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热线或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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