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5月)

文章摘要 本文梳理2018年5月私募基金行业五项重要监管动态,涵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防冒名盈利活动提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防冒用协会及基金管理人名称的违法活动提示、创投企业及天使投资人税收优惠政策全国铺开、以及台湾同胞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公告。文章同时引用协会会长关于私募基金专业化、合格投资者制度及加快条例出台的重要表态,为私募机构合规运营和投资者风险防范提供实务指引。

1. 《关于警惕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名义开展盈利活动的提示》(下称“提示”)

协会活动不收费,借机盈利皆李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5月4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一则提示,大意是协会与所有机构合作开展的所有宣传活动均系非盈利,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不允许任何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任何盈利性活动或开展任何盈利性业务。该则提示在协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登载至今,足见以协会名义违规盈利活动之猖獗!值得提防。

2. 《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上线的通知》(下称“信用信息报告通知”)

信用信息可自查,公开宣传不可行;报送信息须真实,填报业绩可增信。协会于2018年5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信用信息报告通知,旨在落实今年1月12日发布的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该规则详情请见我们今年1月发布的私募行业监管动态)。根据信用信息报告通知,自2018年5月7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下称“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AMBERS系统”)按季度自行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会员在遵守相关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将自己的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不在此列。此外,会员应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被暂停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一年,受到协会的自律措施并计入信用档案。同时,协会鼓励会员在信用信息报告中填报其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

3. 《关于警惕冒用协会会员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提示》(下称“冒用提示”)

私募投资选机构,火眼金睛防忽悠。协会于2018年5月15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了冒用提示,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因此,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加强防范、注意辨别,建议登陆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协会要求各会员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密切注意相关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税收通知”)

税收优惠全铺开,天使创投受青睐。协会于2018年5月1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5月14日发布的税收通知。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曾于2017年4月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此次的税收通知的基本内容与试点通知并无太大差异,主要是将针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试点地区铺开至全国范围。税收通知的发布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无疑是重大利好,加之创投基金无需受制于严厉的资管新规,相信创投基金不久将迎来爆发式增长,关于创投基金的介绍和相关优惠政策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撰写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 。

5.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

台湾资格获认可,只考一场可从业。协会于2018年5月3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规定了已获取台湾地区证券投信投顾业务资格的台湾同胞,只需通过协会在大陆组织的《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大陆基金从业资格,而无需参加专业知识考试。公告旨在贯彻并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基金业就业提供便利。公告还规定了台湾同胞申请大陆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取得相关资格后的资质管理等事项。

此外,协会会长洪磊于2018年5月出席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百人论坛的讲话中强调,私募基金行业须秉承专业化管理原则,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丰富的投资工具,还应坚持合格投资者制度。而在出席“第四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的致辞中,洪会长呼吁应推动资管新规配套规则尽快落地并加快私募基金条例的出台,从而对私募基金进行明确界定,对投融资业务进行有效区分。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信息报告有哪些使用限制?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信用信息报告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提供的信用评价工具,旨在落实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帮助会员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并提升行业透明度。根据协会规定,信用信息报告功能自2018年5月7日起正式上线,会员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按季度自行查阅或打印本会员的信用信息报告。

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协会明确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但会员在遵守相关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前提下,可将信用信息报告一对一地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同时,协会鼓励会员在信用信息报告中填报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业绩等执业信息,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

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会员应确保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被暂停提供信用信息报告一年,受到协会自律措施并计入信用档案。实务中,私募机构在填报信用信息时应严格审核数据来源,避免夸大或虚假填报。投资者在评估合作机构时,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但需注意信用信息报告的私密性限制,不得要求机构进行公开宣传展示。

如何防范冒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的违法行为?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冒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实施违法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与欺诈行为,涉及盗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伪造从业人员肖像等侵权行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类违法行为持零容忍态度,要求会员机构密切注意相关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向公安机关、监管部门举报,并向协会报告。

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协会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冒用提示,指出有不法分子冒用协会会员机构以及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盗用从业人员肖像伪造非法APP、非法网站并实施违法宣传和违法募集资金等活动。此类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对此类违法活动加强防范、注意辨别。

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登陆协会官方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核实机构登记状态和从业人员资质。对于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的投资推荐信息,应保持警惕,避免通过非法APP或网站进行投资操作。私募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定期监测网络侵权信息,发现冒用行为后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7年4月发布试点通知,在部分地区开展税收优惠试点,2018年5月14日发布的税收通知将试点政策正式推广至全国范围,基本内容与试点通知无太大差异,标志着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地。

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税收通知的发布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无疑是重大利好,加之创投基金无需受制于严厉的资管新规,业界普遍预期创投基金将迎来爆发式增长。该政策通过降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负担,有效激励社会资本投向早期创业企业,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完善。

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保投资标的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等。实务中需注意区分创投基金与其他类型私募基金在监管要求上的差异,创投基金不受资管新规的严格限制。同时,投资者应关注政策的具体执行细则和申报流程,确保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优惠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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