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布的专门意见,核心在于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主要内容包括: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期限并公示;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活动;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实行备案制替代审批。同时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授予自贸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实行一口受理和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在监管方面,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该意见为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支撑,具有可复制推广的示范价值。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编辑于:2018-08-27 22:54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股东有何法律影响?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上海自贸区工商登记改革的核心举措之一,其法律影响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在出资义务方面,实行认缴制后,工商部门仅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500万元的规定),同时不再限制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缴足出资的期限。这意味着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将这些内容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的法律责任并未免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核心,认缴制并未改变这一原则。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必须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缴纳情况,股东对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一制度安排强化了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实务操作中,股东需注意:虽然工商部门不强制验资,但若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认缴制下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股东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合理,过长的出资期限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判例趋势。因此,建议股东在章程中合理设定出资期限,避免因期限过长引发法律风险。

先照后证登记制如何具体操作?

先照后证登记制是上海自贸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创新,其操作流程与一般企业登记有显著区别。根据意见规定,在自贸区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所有经营项目均适用先照后证。具体操作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对于企业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即不涉及任何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事先取得任何行政许可。第二,对于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即必须在登记前取得许可的项目),企业需要先取得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再凭该文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第三,对于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即非前置许可,但属于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企业应当先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只有在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实务操作中,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哪些项目属于前置许可、哪些属于后置许可。常见的前置许可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烟草、药品等特定行业,具体范围应以国务院决定公布的目录为准。对于非前置许可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一般性筹备工作,但不得实质开展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否则可能面临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此外,先照后证制度简化了企业设立流程,降低了准入门槛,但企业仍需确保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争议焦点往往在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尚未取得许可证期间,是否可以进行商业谈判、签约等前期行为,实践中一般认为可以进行,但不得实际履行需要许可的业务。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何具体要求?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海自贸区替代传统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重要改革措施,其核心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报送主体与方式:试验区内所有企业均需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纸质年检材料,全部线上操作。第二,年度报告内容:企业需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六项为必须公示信息,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若不公示,则仅向工商部门报送,不对外公开。第三,法律责任与后果: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若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或禁入。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第四,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注意按时填报,避免因逾期导致经营异常。填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尤其注意股东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模块。若发现已公示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更正,但更正前后的信息均会保留公示。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企业是否可以将部分敏感信息选择不公示(如资产状况),但需注意不公示并不等于不报送,工商部门仍可获取;此外,企业注销前是否仍需公示年度报告,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企业存续,就应履行年报义务,直至清算结束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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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布的规范性意见,核心内容包括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取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改为备案制。同时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推行“一口受理”和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在监管方面,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监管体系。该意见为自贸区营造了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对全国工商登记改革具有示范意义。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深入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二、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

    (五)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工商部门负责辖区内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及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六)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支持试验区工商部门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企业设立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办理的方式申报材料,由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许可决定、备案文书和相关证照。

    (七)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三、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

    (八)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通过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信息。企业按照规定通过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工商部门可以对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工商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监管措施。

    (九)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市场主体监管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由总局职能司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落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改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推动试验区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区注册资本认缴制有何变化?

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仅登记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收资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再规定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股东应当将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一改革极大降低了企业设立的资金门槛,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但对于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法律仍要求实缴的行业,不适用认缴制。实务中需注意,认缴制不等于不缴,股东仍需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先照后证登记制?

在上海自贸区试行的“先照后证”登记制,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企业可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后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企业需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对于其他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改变过去“先证后照”的审批流程,将商事登记与经营许可分离,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务操作中,企业需注意区分前置许可项目与后置许可项目,前置许可项目清单由国务院动态调整,通常涉及金融、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对于后置许可项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仍需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开展经营将面临行政处罚。这一改革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企业应避免“只照不证”的违规风险,建议在设立前咨询专业机构确认经营范围对应的许可要求。

年度报告公示制如何操作?

上海自贸区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企业应当在每年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存续状态、股东出资情况、资产状况、对外投资、担保等信息。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将对公示内容进行抽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实务中,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填报,避免因疏忽导致信用受损。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因此企业需确保数据准确,尤其注意资产状况、对外投资等敏感信息不得虚假填报。此外,企业还需留意工商部门可能发布的抽查通知,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履行公示义务后可申请移出,但信用修复记录仍会保留。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年报审核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实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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