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系统阐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核心法律要点包括: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信誉;购买内容限于适合市场化提供、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务,并需制定指导性目录;购买机制严格遵循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严禁转包;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实务价值在于为各级政府推进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服务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操作框架,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同时,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不少领域的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规模不足和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正确把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从各地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目标任务。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机制。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资金,并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扎实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四)做好宣传引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

根据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则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拥有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实务操作中,购买主体应严格审查承接主体资质,避免出现不具备能力的主体参与导致服务失败。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事业单位改革中,部分事业单位同时承担公共服务职能,能否作为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指导意见明确购买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若转为经营性或公益二类,则可能作为承接主体,但需注意政事分开原则。此外,承接主体不得将合同转包,否则可能面临合同解除、列入黑名单乃至行政处罚。风险提示:购买主体在确定具体条件时,应避免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竞争者,确保公平竞争。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内容范围如何界定?

指导意见明确,购买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要逐步加大购买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同时,严禁购买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实务中,各地区应制定指导性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动态调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例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政执法、司法等核心职能不得外包,否则可能引发合法性风险。另外,对于大型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以规避招标,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肢解项目违规采购。风险提示:购买主体应充分听取社会意见,避免目录过于宽泛或狭窄。若错将政府法定职责外包,可能导致行政不作为责任。此外,购买内容若涉及歧视性条款(如限制特定区域企业),可能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原则。

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机制有哪些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绩效管理,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资金管理方面,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新增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监督方面,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资金监管,监察、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部门将承接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实务中,常见风险包括: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导致评价流于形式或引发争议;资金被截留、挪用或滞留;承接主体财务不透明,无法有效审计。建议购买主体在合同中明确服务标准、绩效目标和验收条件,并约定违约责任。常见争议焦点:绩效评价结果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通常作为合同履行和续签的依据,但若因评价不公产生纠纷,承接主体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救济。风险提示: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若涉及商业秘密可能引发争议,需注意平衡公开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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