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五条(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备案时限)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第七条(变更和终止)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变更情形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证书效力)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诚信管理)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自贸区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时,需向备案机构(自贸区管委会)提交以下材料:第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该表应如实填写投资主体信息、投资金额、投资目的地、投资方式(新设或并购)、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核心内容;第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通常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企业合法存续的官方文件;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备案机构可能要求企业提交其他补充材料,例如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地区的投资可能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说明或法律意见书等。实务操作中,建议企业提前与备案机构沟通确认具体材料清单,确保一次提交完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需注意,所有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否则可能面临备案被撤销、记入诚信档案并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支持的后果。
备案后证书有效期多长?过期如何处理?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后,证书有效期为自领取之日起两年。在这两年内,企业必须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境外设立企业的法律手续(如注册登记、获得经营许可等),或者办理完毕境内相关手续(如外汇登记、海关备案、外事手续等)。如果两年期满仍未完成上述任何一项手续,则《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若企业后续仍需开展该境外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申请,重新办理备案程序,不能直接沿用旧证书。这一规定旨在督促企业尽快推进投资落地,避免证书长期占用而项目无实质进展。实务中,企业应合理规划投资节奏,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核心手续,若因项目复杂需延期,可考虑提前申请变更备案或重新备案。此外,若企业已实际开展境外投资但尚未完成全部手续,建议在证书到期前及时向备案机构说明情况,避免因证书失效导致后续外汇、海关等手续办理受阻。
境外投资备案后如何变更或终止?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备案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若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关键事项的变更,或者决定终止该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向原备案机构(自贸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或终止备案。变更备案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新设备案的流程执行,即企业需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变更备案申请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备案机构在收到材料并确认符合规定形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制发新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出具终止备案证明。实务中,变更备案的常见情形包括:增资或减资导致投资金额变化、股权转让导致投资主体或比例变化、境外企业业务范围调整等。企业应在变更或终止事项发生后及时办理,避免因未备案导致后续合规风险。例如,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可能导致外汇管理部门无法核实实际投资情况,影响资金汇出;未办理终止备案则可能被认定为境外投资仍在存续,需继续履行年报、统计等义务。此外,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确保所有申报事项和材料真实,否则可能面临撤销备案、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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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境外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
第四条(备案权限)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地区)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等,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五条(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下,提交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备案时限)
备案机构应在企业交齐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备案机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
第七条(变更和终止)
根据本办法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投资主体、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资金来源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变更情形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终止已设立境外投资企业的,应向备案机构申请终止备案。
变更和终止备案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证书效力)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后,持《证书》办理外汇、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证书有效期)
企业自领取《证书》两年内,未在投资目的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境内有关手续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第十条(诚信管理)
备案机构对境外投资主体实行诚信管理。企业应保证全部申报事项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境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规范,参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境外突发事件等。
第十二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附则)
企业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赴台湾地区投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台办《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2661号)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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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适用该境外投资备案办法?
根据该办法规定,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适用该境外投资备案办法,这里的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境外投资都适用备案制,涉及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特定国家、多国利益、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能源矿产类、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仍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执行原审批程序。此外,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参照该办法执行,赴台湾地区投资则按专门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法人企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境外再投资也参照该办法执行。实务中,企业应首先判断自身是否属于自贸区注册企业,并确认投资类型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投资目的国是否属于“特定国家”或“未建交国家”,企业需事先向备案机构咨询确认。风险提示:若应备案而未备案,可能面临撤销证书、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影响企业后续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流程时限如何?
根据该办法规定,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应向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投资主体法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特殊情况下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案机构在收到企业交齐材料并确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如果企业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提前准备完整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确保信息真实、填写准确,避免因材料不全或错误导致延误。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特殊情况”下备案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范围是否合理,企业可能面临反复补正的风险。建议企业主动与备案机构沟通,明确所需材料清单,并保留沟通记录。另外,证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在领取证书后两年内完成在投资目的国的法律手续或办理境内相关手续(如外汇、海关、外事等),否则证书自动失效,需重新办理备案。风险提示:证书有效期较短,企业应合理安排投资进度,避免因延误导致证书失效,重新备案增加时间成本,且可能影响已签署的境外合作合同。
违反该备案办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防范风险?
根据该办法规定,违反备案办法的主要后果包括:一是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不如实填报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备案的,备案机构应撤销已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并将该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该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二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或终止备案的,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三是备案机构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包括督促企业办理再投资备案、向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接受指导、按时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等。若企业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被责令整改,甚至撤销证书。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杜绝虚假申报;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应主动向驻外使领馆报到,定期报送统计和年检资料;建立内部合规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境外投资合规管理,并保留所有书面记录。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的具体范围,例如是否包括出口退税、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企业应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明确。风险提示:一旦被撤销证书,不仅影响本次投资,还可能损害企业信用记录,影响后续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甚至影响企业在国内的市场准入和融资。建议企业聘请专业律师或合规顾问,确保全程合规,并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监管检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