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草案拟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惩戒力度

文章摘要 网络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多项措施,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并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与配合监管义务,要求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草案还鼓励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技术创新,同时明确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该草案回应了实务中惩戒不足、责任不清等问题,对企业网络安全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具有重要法律指引价值。

网络安全法草案,拟通过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就网络安全法草案作汇报时表示,一些地方、部门建议,加大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约谈、记入信用档案、从业禁止等惩戒措施。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草案拟进一步强化网络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明确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的期限以及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义务。


    二审稿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草案拟增加多项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一是,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是,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三是,增加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络安全法草案新增了哪些惩戒措施?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惩戒措施是法律为有效遏制危害网络安全行为而设定的行政性与职业性制裁手段。约谈属于行政指导式监管措施,旨在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营者及时整改;记入信用档案属于信用惩戒,通过公示违法信息形成社会监督与市场制约;从业禁止属于限制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罚,具有预防再犯和净化行业环境的作用。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根据草案二审稿增加的规定,对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运营者,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对故意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对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上述措施覆盖单位与个人、名誉与资格、信用与行为等多个层面,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防止因安全事件引发约谈。法定代表人及关键岗位人员应增强合规意识,避免因故意违法而面临终身从业禁止。同时,企业应关注信用档案记录对商业信誉、融资合作及政府采购的潜在影响,及时纠正违法状态,积极履行整改义务,以降低惩戒风险。

网络运营者需要承担哪些新的法律义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法律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在技术层面,运营者还负有两项重要义务:一是留存网络日志,二是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这些义务旨在保障网络可追溯性和监管有效性。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这分别针对实践中网络日志缺失导致事后追责困难,以及部分运营者拒不配合监管、阻碍执法等问题,通过明确最低期限和配合义务来压实主体责任。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网络运营者应尽快完善日志留存系统,确保网络日志覆盖范围完整、保存期限不低于六个月,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日志被篡改或删除;同时要建立配合监督检查的内部流程,明确对接部门和响应时限。在留存日志过程中,应注意其中可能包含用户个人信息,需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则,避免因日志管理不当引发二次合规风险。此外,运营者应将社会责任融入经营策略,接受公众监督,提升透明度,从而降低监管处罚与声誉损害的双重风险。

大数据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什么新要求?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个人信息匿名化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使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匿名化处理是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的关键规则,其核心在于切断信息与个人身份之间的关联,使数据在开放和利用过程中不再落入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草案明确要求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进一步厘清了个人信息使用的边界。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草案拟增加多项促进网络安全的支持措施,协同推进网络安全与发展。其中特别提到,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增加规定,大数据应用必须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进一步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规则。这反映出立法者一方面鼓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另一方面设置强制性匿名化门槛,防止大数据分析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在大数据项目中应优先采用去标识化、数据脱敏、差分隐私等技术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再进入分析模型,并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机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匿名化处理必须达到不可再识别的标准,如果仅做简单遮蔽仍可能被重新识别,则不属于合格匿名化;处理后可识别个人的数据仍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企业应定期开展匿名化效果评估,防止技术漏洞导致个人信息关联性暴露,从而避免引发行政处罚、信用记录不良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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