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之某知名文学网站电子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一起电子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典型案例展开,广东某公司取得数百名网络写手作品授权后,与上海某电子书软件公司合作制作电子书供有偿下载。上海公司与某知名文学网站合作推出电子书频道,后终止合作,但该网站未关闭频道仍继续提供涉案作品。广东公司遂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上海公司,通过举证授权链条、合作模式及对涉案作品的控制情况等,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额远低于原告主张。该案揭示了网络文学平台在合作终止后内容下架义务、授权范围审查及赔偿数额认定等核心法律问题,对电子书行业及网络平台合规运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广东某公司以各种不同方式获得数百名网络写手的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据此与上海某电子书软件公司合作制作电子书在其网站上供有偿下载阅读。后该电子书软件公司又与某知名文学网站合作推出该知名文学网站的电子书频道,向其提供电子书制作技术和引进的香港、日本等地的漫画作品,但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因感觉没有盈利前景而终止合作,然而该知名文学网站的电子书频道并未因此关闭。广东某公司发现该知名文学网站的电子书频道包括其拥有著作权的网络作品,遂提起诉讼。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代理上海某电子书软件公司参加诉讼,并提出了有力的证据和抗辩,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额还不到原告主张的10%。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4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传播作品需注意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将电子书上传至网站供读者下载或在线阅读,属于典型的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网络平台传播他人作品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并确保授权覆盖用于传播的权利类型,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实务中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授权来源要清晰,应要求权利方提供完整的权属证明,包括原始创作证明、转让协议或独家授权文件等,避免出现权利瑕疵。第二,授权范围要明确,包括地域范围、期限、使用方式、是否允许转授权等。若授权中未写明可以转授权给第三方,则接受授权方不得擅自与他人合作。第三,应注重留存授权链条的完整记录,包括电子合同、授权书、付款凭证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此外,平台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可能就扩大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常见争议是授权期限届满或合作终止后,平台仍存储作品文件,导致继续传播。因此,平台应设置到期自动下架机制,并在合作终止时立即清理相关作品,防止无意中侵权。

合作终止后,网站继续提供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如何判断?

合作终止后,网站继续提供电子书的行为通常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除非该网站另行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结合本案,上海公司与知名文学网站合作推出电子书频道,后因盈利原因终止合作,但该网站并未关闭频道,仍继续提供原本由合作方制作的电子书。这种情形下,原合作形成的授权基础已不复存在,网站继续公开展示和传播作品,缺乏合法依据,自然落入侵权范畴。判断是否侵权,需重点考察几个因素:其一,合作终止时是否签订了终止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平台停止使用相关作品,若约定不清,则仍应推定为不得继续使用;其二,网站对作品的控制能力,若网站能够实际删除作品而怠于删除,则过错明显;其三,网站是否从继续提供作品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例如收费下载、广告分成等,这会加重其注意义务和侵权责任。此外,即使网站主张电子书由合作方上传、自己仅提供技术存储服务,也可能因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而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网络平台在合作终止后,应当立即核查所有相关作品的下架情况,并保存好下架记录。若发现第三方擅自上传,应及时通知并采取必要措施。法律实务中,著作权人往往通过公证取证留存侵权证据,网站若无法证明自己有合法授权,将面临败诉风险。

本案中赔偿额低于原告主张的10%,法院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较高,而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额不足原告主张的10%,这体现了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中的司法裁量逻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通常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法定赔偿标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权利人往往难以精确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难以查清,因此法院多综合考量法定赔偿因素。具体包括:涉案作品的数量、类型与知名度,作者或权利人的市场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传播范围,例如网站点击量、下载量、用户数量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是否存在故意在合作终止后仍继续使用的情况,还是因技术疏漏导致;侵权人是否获得经济利益,比如是否收费阅读、广告收入等;以及权利人是否及时通知但侵权人未及时删除。此外,权利人主张的赔偿额需要有充分证据支撑,若仅凭估算或过高主张,而证据不足,法院会依法酌情认定。本案中,上海公司作为原合作方,并非恶意盗版,且可能提供了授权链条和终止合作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并非实际侵权主体,对损害发生的过错较小。因此,法院结合侵权情节将赔偿额大幅调低。实务启示是,原告索赔应尽量提供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证据,否则难以获得全额支持。被告则应积极举证证明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合法授权依据或对方请求数额不合理,从而降低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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