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Google Adsense欺诈广告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春宝律师就Google Adsense欺诈广告事件接受IT时报采访的观点,系统梳理了以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为代表的广告发布系统的运作模式与法律属性,明确区分了广告系统运营商、使用该系统的网站站长以及广告主三方各自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文章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各方对欺诈广告的审核义务与责任承担存在模糊地带,法律监管存在缺位,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该采访为互联网广告产业链相关主体防范法律风险、完善合规体系提供了实务指引,也为立法与监管完善提供了参考。

近日,IT时报记者就Google Adsense包含欺诈广告事宜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分析了包括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广告等类似的广告发布系统的操作模式、经营资质及其法律地位、使用这些广告发布系统的网站的法律地位、广告主的法律地位,指出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法律的缺位。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7:3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广告发布系统运营方对欺诈广告承担何种责任?

广告发布系统运营方(如Google Adsense、百度联盟、阿里妈妈)在欺诈广告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需根据其在广告发布链条中的角色和过错程度具体判断。运营方通常提供广告投放技术平台,将广告主的广告自动匹配至网站站长的页面,并从中分成。其法律地位更接近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负有审核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欺诈广告因运营方审核不严而得以发布,且运营方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则可能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运营方通常通过用户协议、格式合同设置免责条款,声称仅提供技术服务、不介入具体广告内容审核,以此规避责任。但法院在个案中会综合考量运营方是否对广告内容具有控制能力、是否从广告中直接获利、是否具备技术手段过滤违法信息等因素,认定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运营方应建立完善的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包括事前机器审核与人工抽检、事后投诉响应与快速下架机制,并保存广告投放记录以证明已尽义务。风险提示在于,若运营方完全依赖自动化审核而缺乏人工复核,或对明显违法内容视而不见,则极有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责任。同时,运营方还应关注监管动态,因法律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日益严格,格式条款不能当然排除法定责任。

网站站长使用广告系统发布欺诈广告是否担责?

网站站长作为广告发布载体,即通过嵌入广告代码展示第三方广告的网站所有者或运营者,其法律地位通常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即便站长并未直接制作广告内容,但其对网站页面具有控制权,且通过展示广告获取收益,因此负有对广告内容进行合理审核的义务。如果站长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欺诈情形,仍然予以展示,则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实务操作中,站长在选择广告联盟时,应审查广告发布协议中关于内容审核和责任分担的条款,明确自身义务边界;同时应定期检查网站页面展示的广告,发现明显违法或虚假内容(如虚假投资理财、假冒官网、违法药品宣传等)应及时下架并向平台投诉。风险提示方面,许多站长误以为广告内容由广告系统平台全权负责,自身可以完全免责,这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即使广告由系统自动匹配,站长作为广告收益的直接获得者,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站长还应保护用户个人信息,避免广告代码植入恶意脚本导致用户数据泄露,否则可能同时触犯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站长是否“明知或应知”,法院会参考广告的明显违法性、站长对广告的干预能力(如能否手动屏蔽特定分类)、广告收益分成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建议站长保存广告投放记录和审核沟通记录,建立投诉处理流程,以降低法律风险。

广告主投放欺诈广告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广告主是欺诈广告的源头,其投放虚假或欺骗性广告的法律责任最为直接和严重。根据我国广告法律原则,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若广告主通过广告发布系统投放的广告涉及虚假承诺、隐瞒关键信息、诱导交易等行为,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向受害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可能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情节严重时,如构成诈骗罪或虚假广告罪,广告主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实务中,广告主利用广告发布系统的精准投放功能,针对特定人群定向推送欺诈广告,其主观恶意明显,责任认定相对容易。广告主还应注意到,即使广告由系统自动生成或优化,广告主对最终投放内容仍负有最终审核责任,不能以技术原因为由推脱。操作指引方面,广告主应建立广告内容合规审核流程,确保广告宣传与事实相符,涉及专业领域(如医疗、金融、教育)的广告需取得相应资质或审批。风险提示:广告主一旦被认定为欺诈,不仅面临行政罚款和民事赔偿,其企业信用记录也会受损,可能导致银行授信、政府投标等受限。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广告主是否对广告内容知情、广告表述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或欺诈、损害与广告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在证据层面,广告投放记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消费者投诉等均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因此,广告主必须保存完整的广告投放档案,并定期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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