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公布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摘要 北京一中院公布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涵盖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注册为域名、同类产品设置不恰当软件冲突提示与警告、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网页、网站自行设定自然排名算法规则、通过诱导方式阻碍用户使用同类产品、垂直搜索技术超出合理范围、发布具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消息与散布未经证实消息的界限、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以及民事诉讼法增设行为保全制度后的首次适用等。案例系统厘清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竞争自由与合法权益保护的边界,强调经营者须恪守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为互联网企业规范竞争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及高效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实务指引。

   日前,北京一中院公布了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是我国首例认定未经许可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生效判决;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在同类产品上设置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网页页面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枫叶之都旅游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定网站自行设定的自然排名算法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为后续竞价排名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借鉴;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通过诱导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爱帮聚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垂直搜索技术的使用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范围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发布具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消息并不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影响同业经营者竞争利益的,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中,北京一中院认为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这两起案件是在2013年实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行为保全制度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网络经营活动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由于互联网技术迭代快、商业模式新颖,法律采用原则性规定结合个案认定的方式,重点判断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正常经营。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北京一中院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了多种类型。杜邦公司案中,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诉三七二一案中,同类产品上设置不恰当的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诉珠穆朗玛案中,未经许可强行修改他人网页页面并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诉搜狗案中,通过诱导阻碍用户使用他人同类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汉涛诉爱帮案中,垂直搜索技术超出合理范围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诉奇虎案中,恶意插标及劫持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互联网企业应重点审查自身产品设计、技术措施和营销手段是否具有正当性。避免采用针对特定竞品的干扰性提示、强制修改网页、诱导用户跳转、无依据的贬损性言论等行为。对于搜索技术、域名注册、安全软件提示等功能,应确保使用目的合法、手段必要且不超过合理限度。同时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上线前进行竞争风险评估,防止触碰法律红线。

商业诋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商业诋毁是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商业诋毁需要关注行为人传播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有可靠依据,以及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竞争利益的损害。法律既要保护经营者商业信誉,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言论自由和正当商业评价。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北京一中院两个关联案例从正反两面明确界限。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发布具有基本事实依据的消息并不构成商业诋毁;而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散布未经证实的消息、影响同业经营者竞争利益的,构成商业诋毁。两案对比说明,信息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区分正当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关键。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经营者在发布涉及竞争对手的声明、测试报告、用户提示等信息前,应当核实信息来源、验证事实真伪、保留客观证据,避免使用主观贬损性用语。对于无法证实或者尚未定论的消息,不应向公众传播。在应对竞争对手的言论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网页截图、视频录屏、用户反馈等,评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并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权。同时注意,即使信息有一定事实基础,如果表达方式超出必要限度、具有明显贬损意图,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何作用?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以暂时维持现状、防止损害扩大的保全制度。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网络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果等待判决生效往往损失已难以弥补,行为保全可以在诉讼期间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北京一中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是2013年现行民事诉讼法增设行为保全制度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竞争案件中紧急情况、难以弥补损害等要素的及时回应,也说明行为保全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损害持续扩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实践价值。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说明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会权衡双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裁定。互联网企业遭遇恶意插标、流量劫持、商业秘密泄露等紧急情况时,应评估行为保全的适用性,及早申请,避免只依赖最终胜诉判决而错失止损良机。同时,恶意申请保全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应以审慎态度行使这一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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