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Q币、滴币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文章摘要 文章以Q币、滴币与比特币为样本,梳理三类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与监管边界。Q币符合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特征,仅能充值获得并兑换腾讯自营产品服务,不得兑换现金或转账;游戏币与游戏积分须区分是否可兑换增值服务。滴币及电商、银行、航空积分本质为促销奖励积分,不得流通交易。比特币在我国被界定为特定虚拟商品后又归入代币,相关发行融资与交易被禁止。实务价值在于帮助市场主体识别代币、积分与网游虚拟货币的合规红线。

随着“互联网+”概念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渗透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种“代币”或“虚拟货币”走进人们的视野,从长久以来以航空公司、银行以及电商平台为代表的各大服务商在其网站上推出的各种形式的消费积分,到可用于兑换各种游戏道具的Q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到去年由七个部门联合发文叫停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均大行其道。不论是金融行业还是互联网行业,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都试图以不同形式的“虚拟货币”在法偿货币之外跑马圈地。那么,这些形式各异的“虚拟货币”究竟具有何种法律地位?杨春宝律师团队将在下文中分别阐述。

Q币

谈及“虚拟货币”,为数不少的年轻人最先联想到的应该就是在网络游戏中用于兑换各种游戏道具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腾讯较早推出的Q币即是主要代表之一。按照腾讯的介绍:“Q币是用于计算机用户使用腾讯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腾讯网站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Q币可以用来购买腾讯所有包月服务、游戏道具及点券。Q币仅能用于兑换腾讯公司直接运营的产品和服务,不能兑换现金,不能进行转账交易,不能兑换腾讯公司体系外的产品和服务”。前述介绍概括了Q币的定义及特征,即:首先,Q币通过充值获得,但并非代币,不能兑换现金,不能进行转账交易;其次,Q币仅可用于兑换腾讯直接运营的产品和服务;再次,Q币不仅可用于兑换游戏道具及点券,还可以兑换腾讯所有包月服务。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以及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规定,结合腾讯关于Q币的定义及运作方式的描述,可以看出Q币的法律属性应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尽管Q币不仅可用于兑换游戏道具及点券,还可以兑换腾讯所有包月服务,但此扩展使用从实质上并不影响其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与此相关,除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以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往往还会在游戏中推出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币或在游戏内通过竞技所获的分数(即具有货币性质的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道具),可用以购买游戏内的其他道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将此种虚拟道具定义为“游戏币”,并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币“这两种兑换工具在游戏中往往起着不同的作用。前者主要用来购买该游戏的增值服务和道具,由法定货币直接或间接购买获得;后者主要用来交换游戏内的其他道具。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游戏币,但游戏币不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显然,游戏币并非虚拟货币,而是一种虚拟道具,由网络游戏研发企业作为游戏的内容研发,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存在本质区别。但是,该通知又规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于直接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的虚拟道具(游戏币)并具有兑换该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其他游戏道具、游戏币或增值服务功能的,可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即如果原本作为虚拟道具的游戏币直接由用户通过现金购买并可兑换游戏中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其法律属性即不再是虚拟道具,而应被界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需要指出的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均需要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对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如向用户直接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销售,则应申请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如提供用户之间的各类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则应申请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业务。在实践中,大型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大多采用集团化经营管理,多个业务独立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母公司,资金链相互衔接,业务互为补充递进。因此有可能出现同一集团的独立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分别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活动。对此,执法部门在监管中会强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联系,将关联公司纳入整体监管,因此,一般认定为同一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与交易活动。

滴币

滴币是滴滴出行向用户发放的一种积分。滴滴出行在其积分商城中对滴币作出如下定义:“滴币是用于滴滴用户使用滴滴出行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滴滴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就滴币的获取与使用方式,滴滴商城公布的积分规则规定:“用户可通过完成【滴币奖励任务】来获取滴币;点击积分商城首页的【赚取滴币】按钮,即可查看您可参与的【滴币奖励任务】,按照任务描述完成指定要求,即可获取滴币奖励”;“滴币可以用于兑换出行券,还可以用来兑换积分商城丰富商品以及参与抽奖活动等”。此外,该积分规则还规定:“如无特殊活动,滴币不支持账户之间的互相转换”。从上述积分规则可以看出,滴币可用于兑换滴滴出行积分商城中的抵扣券、商品以及参与抽奖活动等,不能通过现金购买的方式获得,也不能进行流通和交易。因此,尽管滴币的名称中包含“币”,但其并非虚拟货币,实为滴滴出行运营主体推出的一种提高用户粘性的奖励积分。

类似的积分还有各大电商平台、银行及航空公司在其自身网站上推出的名称各异的积分,其共同特点为:积分并非由用户以现金购买,而是通过使用商户的服务、完成特定任务、在网站中消费等方式获赠;积分不能流通和交易,而只能用于兑换自营网站或平台上的商户和/或合作商户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从积分的取得方式以及用途可以看出,积分是市场主体为了促进用户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提高用户活跃度以及忠诚度而推出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一种促销行为。对此,《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积分的相关规制散见于其针对促销行为而颁布的相关规定中。

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文所述,有的企业推出的积分仅可用于兑换该企业自营网站上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有的企业推出的积分还可以用于兑换该企业运营的平台上其他商户和/或其合作商户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根据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实践经验,后者由于涉及平台型网站运营,需要获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而前者网站系自营,无需获得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只需备案即可。

值得一提的是:如前文所述,在网络游戏中,也存在一种积分——游戏积分,但游戏积分与滴币所代表的消费积分存在差异。如《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所述:“目前市场上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拉动消费者购买和消费虚拟货币为目的,在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按一定兑换比例赠送游戏积分,并且该积分可以兑换成发行企业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或实物”,此种积分是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后按一定兑换比例获得,并能够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游戏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实质上是游戏运营企业销售虚拟货币的一种折扣,其自身与虚拟货币并无二致。此外,在网络游戏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游戏积分,该种积分不可兑换发行企业或其他企业所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包括虚拟道具及增值服务),仅可兑换小额实物,《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和执法要点指引>的通知》认为“不认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的促销行为。”对于上述两种不同的游戏积分的界定,《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也持相同立场。

比特币

比特币的概念最初由中本聪(化名)于2008年11月1日提出,2009 年 1 月 3 日中本聪挖出了第一批 50 个比特币。

按照Bitcoin Project在其网站中对比特币给出的定义:“比特币是一个共识网络,促成了一个全新的支付系统和一种完全数字化的货币。它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对等支付网络,由其用户自己掌控而无须中央管理机构或中间人。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比特币很像互联网的现金。比特币也可以看作是目前最杰出的三式簿记系统。”从比特币网络的运作看,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网络上的用户通过庞大的计算量不断地去寻求特解(即所谓的“挖矿”,比特币网络共设计了2100 万个特解),并得到网络上多数用户的确认,新的比特币即告产生。任何接入互联网的人都可以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无人可以辨认用户身份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对比特币的主要特点进行了概括,即:“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

自2009年正式上线以来,各国政府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以及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其一,认可比特币为合法货币,以德国为代表:“2013年8月,德国政府认可比特币的法律和税收地位,视为合法记账单位,成为全球第一个正式认可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1];其二,以立法或其他方式宣布比特币违法并禁止其交易与使用;其三,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或虚拟商品或期货而并不禁止其交易与使用,大部分国家均采取此立场。无论各国政府的观点如何不同,越来越多的国家呈现出通过各种方式将比特币纳入监管体系的立法趋势,以日本为例:2016年5月,日本通过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将比特币定义为财产。

在我国,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即对比特币作出了明确界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按照前述定义,我国政府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认为比特币并非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将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并规定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然而,针对去年国内盛行的通过首次代币发行(ICO)的融资活动及投机炒作,以及随之而来的非法金融活动对经济金融秩序的扰乱,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八个部门于2017年9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则将比特币界定为代币的一种,并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再次强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既然将比特币界定为代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自然属于禁止之列了。该通知在重申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实质上否定了比特币在中国境内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的可能性。


[1]参见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7%89%B9%E5%B8%81%E5%9C%A8%E5%90%84%E5%9B%BD%E6%88%96%E5%9C%B0%E5%8C%BA%E7%9A%84%E5%90%88%E6%B3%95%E6%80%A7#cite_note-23

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行立法体系下,比特币以及类似的“虚拟货币”已经被界定为代币而被禁止,而滴币等通过登录、消费奖励等各种方式获得的积分则被视为一种促销手段,须遵守有关促销的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唯一具备合法可能性的“虚拟货币”。除此之外,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陆续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推出的可供消费者或用户之间进行流通和交易的“虚拟货币”,若并非系经许可发行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而需以现金购买,则存在违反《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风险。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Q币与游戏币的法律属性有何区别?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其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游戏币则是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的虚拟道具,通常由用户通过虚拟货币兑换或在游戏内竞技得分获得,主要用于购买游戏内其他道具。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游戏币,但游戏币不可以兑换成虚拟货币,二者在发行主体、存在形态和兑换方向上均有本质区别。【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以Q币为例说明,腾讯称Q币通过充值获得,并非代币票券,不能兑换现金,不能进行转账交易,仅能用于兑换腾讯直接运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包月服务、游戏道具及点券,因此Q币的法律属性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文章还指出,游戏币原本是虚拟道具,但如果直接由用户通过法定货币购买,并具有兑换该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其他游戏道具、游戏币或增值服务功能,监管实践中可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此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发行与交易业务不得由同一企业同时经营。【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设计虚拟兑换工具时,应首先判断其是否以法定货币购买、是否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是否可兑换增值服务,避免将游戏币设计为现金可购且可兑换增值服务的形态,否则可能被纳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若仅限游戏内竞技得分且只能兑换小额实物,通常可按促销行为处理。集团化经营中,即便由不同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分别经营发行和交易,执法部门仍可能审查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财务制度等深层联系,将关联公司纳入整体监管,从而认定为同一企业同时经营发行与交易。因此应保持业务隔离和合规许可安排,并避免游戏币变相转账、兑换现金或跨体系兑换。

滴币等消费积分为何不是虚拟货币?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消费积分是市场主体为促进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提高用户活跃度和忠诚度而推出的奖励措施,其实质是一种促销行为。积分通常并非由用户以现金购买,而是通过使用商户服务、完成特定任务、在网站消费等方式获赠;积分不能流通和交易,只能用于兑换自营网站或平台上的商户、合作商户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促销规则要求经营者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规范促销行为。【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滴滴出行的滴币定义称,滴币是用于统计用户使用滴滴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并非任何代币票券,不能用于滴滴增值服务以外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用户通过完成滴币奖励任务获取滴币,可兑换出行券、积分商城商品或参与抽奖,且如无特殊活动,滴币不支持账户之间互相转换。因此滴币虽名为币,却并非虚拟货币。文章还区分两种游戏积分:用户以法定货币购买虚拟货币时按兑换比例获赠、并可兑换发行企业网络游戏服务或实物的积分,实质是销售虚拟货币的折扣,与虚拟货币并无二致;仅可兑换小额实物的积分,可不认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为促销行为处理。【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推出积分时,应在规则中明确获取方式、有效期、兑换范围和限制条件,避免使用货币化、可流通的表述。若积分可兑换平台其他商户或合作商户的产品与服务,平台型运营通常需要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仅兑换自营产品服务的,一般只需备案。若积分允许现金购买、用户间转让、兑换现金或跨体系流通,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虚拟货币或代币,进而触碰代币发行融资监管红线。应保持积分的封闭性、非现金取得性和不可交易性,并将游戏积分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严格区分,防止因兑换功能设计而改变法律属性。

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定性与交易风险是什么?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和复杂算法生成的特解,网络用户通过庞大计算量寻找特解并获得多数用户确认后产生新的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特点。我国监管规则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早期监管文件将其界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后续针对代币发行融资的监管文件则将其归入代币的一种,并否定相关兑换、交易、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介绍,中本聪于2008年提出比特币概念,2009年挖出第一批50个比特币,比特币网络共设计2100万个特解。各国对比特币态度不同,德国曾认可其合法记账单位地位,日本通过立法将其定义为财产,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为虚拟货币、虚拟财产、虚拟商品或期货而不禁止交易。我国2013年通知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2017年多部门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避免接入相关业务。企业设计积分、游戏币或其他虚拟兑换工具时,应确保其不是以现金购买且可自由流通交易的代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代币或变相代币,存在违反代币发行融资监管要求的风险。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虽具有合法可能性,也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并遵守发行与交易分离及使用范围限制。对涉币业务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兑换路径、用户间转让功能和宣传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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