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19年第一季度/总第7期)

文章摘要 本文为TMT行业2019年第一季度法律动态综述,涵盖技术、互联网、文化传媒三大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技术方面,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上调,大学科技园获税收与成果转化政策支持;互联网领域,四部门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并建立App安全认证制度,同时发布跨境电商寄递、网络货运平台及支付结算反诈骗新规;文化传媒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电影、有线电视等增值税减免政策得以延续。文章为TMT从业者提供了合规指引与政策要点解析。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 《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奖金通知”)

 

科技部和财政部于2019年1月4日联合发布奖金通知,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进行调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100万元/项调整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起实施。

  1.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学科技园意见”)

 

科技部和教育部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大学科技园意见,提及应集成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业繁荣发展、构建开放融合发展格局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方面,该意见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包括:落实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引导和支持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条款,鼓励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支持建立对成果转化服务的激励机制,推动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与其个人利益挂钩,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股权奖励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对境内外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等)。

 

  1.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我们在“区块链监管有了零的突破——《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一文中对该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链接查阅,在此不再赘述。

二、互联网

 

1.与APP相关的规定

(1)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治理

近年来,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称:要求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互联网协会、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应编制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评估要点,并组织相关机构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公开曝光、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于2019年3月3日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用于App运营者对其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涉及隐私政策文本、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和App运营则对用户授权利的保障三大方面的8个评估项。

 

(2)APP安全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于2019年3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的公告》(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称:App安全认证活动应依据实施规则开展;从事App安全认证的认证机构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检测机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和技术能力确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活动,并对认证和检测结果负责。

 

上述两项公告均鼓励App运营者自愿通过App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

  1.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发布/生效日期:2019年2月23日)(“跨境电商寄递意见”)

 

跨境电商寄递意见的内容涉及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保障创新,优化发展环境以及加强过程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

对内/对外开放包括:支持包括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等在内的各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提供寄递服务,支持外商设立快递企业提供寄递服务,以及支持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

鼓励和保障创新包括: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拓展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境内外资源,提供面向全球的寄递服务,并支持其在重要区域设置海外仓;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创建品牌,并支持其与跨境电商共商共建团体标准,并鼓励数据共享应用;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和相关信息交换。

优化发展环境包括: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开辟国际货运航线,加快完善跨境寄递国际航空运输网络;提升跨境寄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

加强过程监管包括: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按 “双随机一公开”对其依法监管,外商和境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境内提供邮政服务;规范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违法提供寄递服务的物流企业合作;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1.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19年3月29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3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了定义[2]并对其必须履行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网络货运经营者:

 

(1)如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2)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即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

(3)应审查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并应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的一致性。

(4)如进行委托运输,则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组织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应遵守车辆装载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应加强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应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

(6)应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7)应按《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检或开封验视。应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8)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生效日期:2019年3月28日)(“支付结算通知”)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央行于近期发布支付结算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1)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银行应提供该笔业务的交易流水号,支付机构应根据该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信息,并按管理平台要求反馈。并且,对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如符合法律法规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

 

(2)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完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管理;健全单位客户风险管理;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以及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

 

(3)加强转账管理:载明非实时到账信息(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情形)和改进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可实时到账并可应用生物特征识别等多因素进行身份认证)。

 

(4)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格受理终端管理(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对一定期限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款码,应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停止提供收款服务;清算机构应强化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特约商户分为:具备/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以及准确展示交易信息。

 

(5)广泛宣传教育:全面设置防诈骗提示(银行网点/柜台/电子渠道转账界面)和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运用解读文章、海报、漫画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渠道)。

 

(6)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和依法严格处罚。

三、文化传媒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中宣部于2019年2月16日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延续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对符合一定条件[3]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4]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已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按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而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9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通知”),以及国税总局于2019年3月8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则对电影企业在办理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现行规定,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取消对前述主体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广电部门批准其从事相关业务批文的要求,改为由其自行留存备查。增值税通知还规定:对广电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3]《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有哪些合规要求?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受《网络安全法》规制,核心规则包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监管部门通过专项治理公告确立评估要点,要求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同时鼓励通过安全认证提升合规水平。【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2019年1月,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专项治理公告,针对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要求编制治理评估要点,对用户量大、与民生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及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同年3月,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自评估指南》,从隐私政策文本、收集使用行为、用户权利保障三方面设置八个评估项。违规后果包括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还将打击利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App运营者应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一是对照自评估指南逐项排查,完善隐私政策文本,确保内容清晰完整;二是梳理App收集信息清单,删除与功能无关的权限申请,落实最小化收集原则;三是建立用户授权撤回机制,保障用户查询、更正、删除权利。同时可自愿申请App安全认证,认证结果有助于获得应用商店优先推荐。需注意,违规行为可能同时引发行政、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定期进行合规审计。

网络货运经营者需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本质是承运人而非单纯的信息中介,因此需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载明网络货运),并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及相应线上服务能力。法律要求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情形除外),并需审查实际承运车辆与驾驶员资质,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2019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网络货运经营者职责。具体包括: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核定经营范围进行委托,不得指使或强令超载超限;建立实际承运人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举报机制;记录并保存平台信息不少于三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互联网平台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按技术规范上传运单数据;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保障托运人权益;按要求对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与开封验视;严格保密驾驶员、车辆、托运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用于其他业务。【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拟开展网络货运业务的企业应关注正式办法出台后的具体申请流程,提前准备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运营中须重点防范以下风险:一是实际承运人资质审查不严导致连带责任;二是数据上传不完整或信息保存期限不足引发的行政处罚;三是超限超载指挥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建议建立全链条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供应商准入审核、运单数据留痕、安全查验台账,并投保足额承运人责任险。此外,信息保密管理不可忽视,违规使用相关数据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包括: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用房产免征五年房产税;党报党刊剥离发行印刷业务组建的文化企业,其相关收入免征增值税;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契税、印花税等按规定享受优惠。这些政策旨在推动文化体制改革,降低转制成本,促进文化企业发展。【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2019年2月,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宣部联合发布通知,延续此前政策:对2018年12月31日前已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新转制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享受五年优惠。同时,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布的增值税通知明确,电影企业销售拷贝、转让版权、发行及农村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电影放映可选择简易计税;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与农村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国税总局还取消了办理免税备案时需提供广电部门批文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备查,简化了办税流程。【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转制企业应严格对照条件准备材料:需有相关部门批复、完成企业法人登记、核销事业编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企业社保;引入非公有资本或境外资本须符合法律法规并经批准。实务中常见问题包括:转制程序瑕疵导致无法享受优惠,资产评估增值处理不当引发税务争议,以及增值税免税备案资料不完整。建议企业在转制前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税收筹划,确保各项程序合法合规,并妥善保管批准文件、转制证明、免税备案资料等,以应对税务机关后续核查。关注政策时效性,在优惠期满前评估是否延续或申请其他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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