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区块链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虽然“区块链”这个名词因为比特币的火爆对普罗大众而言并不陌生,不少名企也各自发布过针对其自身经营的区块链白皮书或报告,但真正从法律上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规制还是首次。因此,杨春宝律师团队拟尝试对区块链规定进行简述,以期对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一、相关定义
- 区块链
区块链规定并未明确区块链的定义,但我们理解,明晰区块链的定义是理解区块链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现行有效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区块链的统一定义,仅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规定。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区块链是指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又如《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 区块链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
依据区块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服务首先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的一种;其次,该信息服务的核心为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再次,该信息服务系以互联网或应用程序为载体提供。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信息服务,才被视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并落入区块链规定的规制范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从该定义可知,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另一类则是为第一类主体(不含节点)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遗憾的是,区块链规定并未明确“节点”的含义,这可能为监管的“权力任性”留下空间。
二、上位法和监管部门
区块链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国家网信办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三、适用范围
依据区块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均应适用该规定。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区块链规定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即,无论服务提供者系境内还是境外主体,也无论其提供区块链服务所使用的服务器部署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为境内主体,该等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均应适用区块链规定。
四、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区块链规定以服务提供者为重点规范对象,明确规定了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具体而言,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履行备案手续
- 初始/变更/终止备案
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其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 备案流程
国家和省级网信办应在收到齐全的备案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完成备案的服务提供者应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定期检查
国家和省级网信办对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服务提供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备案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 进行制度建设
- 内部制度
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 外部规则
应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 进行信息管理
- 安全技术条件
应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条件,应具备对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的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报国家和省级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
- 用户身份认证
应按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拒绝进行身份认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据此规定,公有链在中国境内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前提下运营。
- 信息安全管理
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应进行整改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应对违法和违约的服务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对违法信息及时处理以防止扩散,在保存记录的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保存相关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记录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六个月,以供执法部门查询;为网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设置投诉举报入口以处理投诉举报。
五、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依据区块链规定,如服务提供者违规提供区块链服务,将根据其违规事项和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法)进行处理等。
结语
根据360百科,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一词最早出现在比特币白皮书的中文翻译版中。虽然,区块链因比特币而受到关注,但其可应用的场景却十分广泛,包括:智能合约、资产交易、电子商务等,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不少海内外知名企业纷纷在各自的行业领域中对区块链技术加以运用,其甚至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力、互联网之后,下一代颠覆性的核心技术”。然而,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一些不和谐的声音随之而来。2018年8月,包括金色财经、火币资讯、币世界、深链财经在内的知名区块链微信公众号,因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而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并且帐号被永久封停。或许正是由于意识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区块链行业发展构成的不利影响,区块链规定便应运而生了。有理由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向纵深发展,将会出台更多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通过在制度层面的规范和约束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哪些主要合规义务?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的信息服务主体或节点,以及为这类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依据《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备案、制度建设、信息管理、用户认证、日志保存等多层次义务。备案方面,应在提供服务起十个工作日内填报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变更、终止也有对应时限要求。制度建设上,需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制度,并制定公开的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信息管理上,需具备对违法信息的即时处置能力,新产品新功能上线前须报安全评估。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拒绝认证的用户不得获得服务。这意味着公有链在中国境内运营时,无法保持完全匿名,必须接入实名体系。此外,服务提供者需记录用户发布内容和日志,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发现违法信息时及时处理、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文中还提到,2018年8月多个区块链公众号因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被永久封停,说明监管对违法信息传播的零容忍态度。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区块链企业应首先对照服务类型判断是否落入监管范围,及时完成备案并公示编号。其次,应建立覆盖内容审核、应急响应、安全防护的完整内控制度,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违法信息。再次,需在技术层面部署实名认证系统与日志存储模块,确保能配合网信部门监督检查。特别要注意,对于节点、技术服务提供者等模糊主体,建议主动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责任边界,避免因定义不清导致合规遗漏。违规后果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罚款乃至刑事责任,企业应定期开展合规自查,防止因接口或第三方插件产生违法内容传播风险。
区块链规定如何确定监管适用范围?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区块链规定在适用范围上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均需遵守该规定。判断标准并非单纯看服务提供者注册地或服务器位置,而是看其服务的对象是否为境内主体。换言之,只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无论提供者是境内还是境外企业,也不论服务器部署在何处,都落入该规定的规制范畴。这一原则与网络安全法的属地管辖精神保持一致,强调对境内网络空间和信息内容的有效监管。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包含三个要件:一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二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三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属于监管对象。文中特别提到,区块链规定虽未明确定义区块链本身,但地方性法规已有参考性表述,如广州和贵阳的相关文件分别将区块链描述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以及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对于境外主体,如果其运营的区块链应用面向中国用户开放,且提供信息浏览、交易或内容发布功能,则同样需要履行备案、实名认证等义务。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跨境区块链项目需特别关注合规边界。实务中,境外项目往往通过海外服务器向中国用户提供服务,但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这类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建议企业在设计产品或调整业务时,评估用户来源国分布,若存在中国用户,应主动研究并遵守中国监管要求。同时,对于节点定义模糊的问题,文章认为可能为监管留下一定裁量空间,企业应关注后续细化规则。在具体操作上,可考虑通过IP地域限制、用户协议声明等方式降低跨境合规风险,但最稳妥的做法仍是依据规定完成备案并接受属地监管。对于纯技术提供方而言,即使自身不直接面向公众,也可能因被认定为为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而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应审慎审查合作方资质与业务合法性。
区块链信息服务违规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依据区块链规定,对违规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依据违规事项和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惩处。基本措施包括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期间相关业务应当暂停。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监管部门可以并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规定并未排除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尤其是网络安全法中的处罚条款,这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可能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多重法律责任的叠加追究。法律法规层面还确立了网信部门在区块链信息服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执法权,国家网信办与省级网信办分级负责。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到的典型违规情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或终止未及时办理、未落实用户身份认证、未处置违法信息、未保存日志记录等。文中列举了2018年8月监管行动的实例,金色财经、火币资讯、币世界、深链财经等知名区块链公众号因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并永久封停账号。这一案例说明,对于借助区块链概念进行违规信息传播的行为,监管手段可能不仅限于区块链规定本身,而是可以结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严厉处置。此外,若服务提供者拒不整改,罚款金额和业务暂停时长可能对企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建立违规预警与应对机制。首先,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及时更新,避免因程序性瑕疵被责令整改。其次,重点防范违法信息传播风险,对用户发布内容实施先审后发或实时过滤,特别是涉及数字货币交易、ICO炒作、传销、赌博等敏感内容。再次,遇到监管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以技术复杂性为由拒绝协助。在处罚应对方面,若收到整改通知,应立即暂停相关业务,按要求消除隐患,避免因拖延导致罚则升级。对于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行为,如利用区块链从事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企业应主动向司法机关举报或配合调查。此外,建议设置专门的合规岗位,定期跟踪监管动态和备案系统要求,确保在产品迭代时同步完成安全评估,防止新功能未经审查即上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