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十二个部委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0年4月27日发布,并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们留意到,在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稿就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程序、评估要素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调整。例如,对于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的情形,意见稿列举了四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的情形,而正式稿则删除了该等情形,并要求影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均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申报。再如,在审查程序方面,正式稿对审查受理的时限提出了要求,并就审查流程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审查评估要素,意见稿提出7项考虑因素,正式稿则将该等因素整合为5项。除此之外,正式稿相较于意见稿新增了审查失职的举报机制,并就审查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本文拟就正式稿与意见稿的主要区别进行简要介绍。
结 语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该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对于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其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如前述系统运营者在进行相关采购时,无法确定是否应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申报,建议其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免因未申报即使用相关网络产品和/或服务而导致的处罚 [1] 。
[1]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十九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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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情形需要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核心判断标准是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正式稿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四种具体申报情形,改为概括式标准,即只要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运营者就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这一调整扩大了审查的覆盖范围,避免因列举不全导致漏报,也赋予审查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在实务场景中,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采购相关产品和服务时都需要进行判断。如果运营者无法确定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应当结合产品使用场景、数据敏感程度、系统重要性和供应链风险等因素综合评估。需要注意的是,申报义务不以产品是否实际造成危害为前提,只要存在潜在国家安全风险就应申报。运营者应建立内部采购合规审查流程,在采购环节及时识别申报需求,避免因漏报而面临后续处罚。同时,审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运营者可以放心申报。
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第一,申报情形从列举式改为概括式。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四种应当申报的情形,正式稿删除该列举,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均需申报,使审查范围更周延。第二,审查程序更加明确。正式稿对审查受理时限提出具体要求,并对审查流程作出更清晰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审查效率。第三,评估要素从七项整合为五项。征求意见稿提出七项考虑因素,正式稿整合为五项,使评估标准更加凝练,但具体内容仍需结合审查实践理解。第四,新增审查失职举报机制。正式稿增加了对审查过程中失职行为的举报渠道,强化了程序监督。第五,加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正式稿对审查过程中的保密义务提出更严格要求,保护申报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些变化反映出监管思路从具体列举转向原则导向,同时注重程序正义和权利保障。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需要重新审视内部合规策略,不能仅依据旧版列举情形判断申报义务,而应建立以国家安全风险为导向的评估机制。此外,评估要素的整合并不意味着审查标准降低,运营者仍应关注供应链安全、产品安全性和可控性等核心维度。
违规使用未经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运营者违反审查要求,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将依据《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法律后果包括: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相关产品或服务,同时对运营者处以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机制体现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的严格保护。实务中,运营者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可能因责令停止使用导致业务中断,造成更大损失。例如,若采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云服务等产品未通过审查,运营者需要更换产品,影响系统稳定性。因此,运营者应在采购前期进行合规评估,将网络安全审查申报作为采购流程的必要环节。对于不确定是否需要申报的情形,不能抱侥幸心理,而应通过正式渠道咨询或寻求法律专业人士意见。同时,运营者还应关注审查过程中的程序权利,如对审查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建立完善的合规档案,记录采购决策和申报过程,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证明自身履行了审慎义务。此外,直接负责人员个人罚款风险也提醒管理人员重视合规责任,避免因个人疏忽导致双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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