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案例之创意园区改造工程纠纷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一起创意园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揭示了发包方在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环节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施工企业利用合同漏洞和发包方经验不足,通过高估冒算手段致使决算金额远超预算,引发工程款纠纷。代理律师历经近三年审价、鉴定和多次庭审,最终促成双方以略高于预算工程款和解。文章总结了工程发包方应当加强全过程合同管理、重视造价控制与证据固定等实务要点,对同类工程纠纷的预防与应对具有参考价值。

某民营企业集团租赁上海某国有企业厂房和仓库,拟将其改造为创意园区,为此将改造工程发包给浙江某施工企业。由于缺乏工程管理经验,发包方在工程招标、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管理、工程竣工以及工程结算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而施工企业则充分利用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漏洞以及自身的优势,采取高估冒算等手段,使得决算工程款超过预算工程款达60%以上,因此酿成工程款纠纷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代表发包方处理这一纠纷,经过近三年的审价、鉴定以及多次庭审,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最终争议双方以略高于预算工程款达成和解。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5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工程发包方如何防范施工企业高估冒算?

高估冒算是指施工企业利用发包方管理漏洞或合同约定不明,在工程结算中虚报工程量、抬高单价、重复计算费用,从而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防范高估冒算应当从源头抓起:招标阶段要确保图纸完整、工程量清单准确,合理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合同签订阶段应明确计价方式、风险范围、变更签证的确认程序以及结算审核的规则,避免使用含糊表述;施工阶段要加强对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价格确认等过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监理和发包方代表及时签字,保留影像和书面记录;竣工结算阶段要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独立审核,对存疑项目逐项核对。此外,发包方可以约定逾期未提交结算资料的视为放弃权利,并在合同中设置高估冒算的违约金条款,增加施工企业的违约成本。一旦发生纠纷,发包方应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固定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正是因为施工企业利用发包方缺乏工程管理经验进行高估冒算,最终在律师介入后通过审价和鉴定压缩了不合理金额,以和解方式避免了更大损失。

工程结算审价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及作用是什么?

工程结算审价通常是指发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属于民事主体自行组织的造价审查活动,其结论一般作为双方协商结算的依据;而司法鉴定则是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争议造价进行专业判断,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裁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启动主体和证明力不同:审价结论若未经对方认可,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司法鉴定意见经过法庭质证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工程款纠纷中,当双方对结算金额争议较大时,司法鉴定是破解僵局的关键手段。鉴定范围通常限于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项目,鉴定机构会依据合同约定、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等材料,结合现场勘验结果计算造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并非万能,当事人应当提前准备完整的过程资料,否则不利后果可能由举证不能方承担。本案中,发承包双方经过近三年的审价和鉴定,最终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说明专业造价审核对于压缩虚高金额、促成纠纷解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务中,发包方应重视审价程序的组织,必要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防止因举证不足导致被动。

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如何通过诉讼争取有利结果?

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若想争取有利结果,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综合施策。实体方面,发包方应当梳理合同约定与实际履约的差异,重点审查施工企业是否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提高材料档次、虚报人工机械台班,以及是否存在未经验收即要求结算的情形。程序方面,发包方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及时提交反诉或抗辩意见,并积极申请造价鉴定。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组织尤为关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所有材料应形成完整证据链。此外,发包方可以主张施工企业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不符合合同约定期限和形式要求,从而降低其证明力。对于高估冒算部分,可以申请对争议造价逐项鉴定,并请求法院对恶意虚报行为予以制裁。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并不等于败诉,本案中发包方最终以略高于预算工程款达成和解,避免了长期诉讼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实际上达到了止损目的。发包方在诉讼中应保持理性预期,必要时在鉴定意见基础上接受调解,以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同时,建议企业事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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