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展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及供电公司意见函等新证据,可能直接影响案涉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可能不清,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该裁定凸显新证据在二审程序中的关键作用,对同类光伏电站租赁合同纠纷具有程序性指引意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52号2019-04-29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周晨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民,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关于曹县普未鲲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青菏北路西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意见函》等证据效力,直接影响案涉《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及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岳彩林

审判员 娄勇军

审判员 曹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策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原则,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确保事实认定经过两级法院充分审理。本案中,山东高院正是基于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可能改变案涉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可能不清,从而选择发回重审而非直接改判。n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二审阶段提交了《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以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函。这些证据直接关系到案涉《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是否已解除、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等核心争议。原审判决未考虑上述证据,导致裁判基础可能发生动摇。n实务中,当事人若在二审中发现新证据,应尽快整理并提交,同时说明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法院对可能影响裁判结果的新证据通常会给予充分重视。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围绕新证据重新梳理诉讼请求与举证方案,避免重复原审错误。同时注意二审受理费退还程序,本案中预交的141800元受理费即被退回。

屋顶租赁协议解除后对光伏电站投资方有何影响?

屋顶租赁协议是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合同。协议解除后,投资方将丧失合法使用屋顶的权利,电站的继续运营、收益获取及设备归属均面临法律障碍。根据合同法律规则,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n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已签订《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若该协议真实有效,则意味着案涉光伏电站的屋顶使用权基础已经动摇。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函也表明项目接入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投资方能否继续享有电站收益,以及屋顶业主是否有权要求拆除设备或赔偿损失。n投资方在屋顶租赁合同履行中应密切关注合同解除风险,及时办理电站资产处置或搬迁手续。若对解除协议效力存在争议,应通过诉讼确认合同状态。同时注意保留租金支付、设备投资等凭证,以便在纠纷中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屋顶业主也应避免在合同未依法解除前擅自处分电站设备,防止承担侵权责任。

光伏电站租赁合同纠纷中,供电公司意见函起什么作用?

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函属于行政性、技术性文件,用以说明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条件、方案或变更情况。在民事诉讼中,该函件可作为书证使用,用以证明项目并网状态、接入许可是否有效等事实。其证明力取决于出具主体的权威性和内容的具体性。n本案中,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的意见函,涉及曹县普未鲲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屋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该函件与《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相互印证,可能证明案涉项目的实际运营主体或合同权利义务已发生转移,从而影响原审对租赁协议履行状态的认定。n当事人收集此类证据时,应注意函件的出具时间、文号、盖章主体及内容表述。若函件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需进一步举证说明原因。法院在审查时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一纸函件认定全部事实。诉讼中建议申请出具函件的经办部门出庭说明,或通过鉴定程序核实函件真实性,以增强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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