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摘要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程序。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及供电公司接入系统意见函等新证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效力可能直接影响案涉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及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同时退还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52号2019-04-29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周晨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民,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关于曹县普未鲲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青菏北路西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意见函》等证据效力,直接影响案涉《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及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岳彩林

审判员 娄勇军

审判员 曹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策

最后编辑于:2020-07-18 16:01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本案二审的裁判结果是什么?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并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

本案为何被发回重审?

因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可能影响案涉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法发回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

上诉人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待重审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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