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为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 150亿元银团贷款提供全面法律服务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杨春宝律师团队为上海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150亿元银团贷款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的实务案例。长兴岛作为上海第二大岛,定位为海洋装备岛、生态水源岛和景观旅游岛,由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统筹,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针对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资金需求大且非营利的特点,律师团队设计了银团贷款总协议加子项目协议的架构,明确通用条款与具体项目条件。还款来源依托开发办拨付的开发资金,采用BT模式,并以委托开发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平衡了融资需求与银团资金安全,为同类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服务范式。
长兴岛是上海的第二大岛,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长兴岛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为加快长兴岛的开发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以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组织银团,为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总额为150亿元的银团贷款。国家开发银行邀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组成银团,经过近半年的协商,日前与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银团贷款协议。
杨春宝高级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为该银团贷款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长兴岛融资需求庞大,而各项目启动、开发的周期不一且比较长,如何既满足其贷款需求,又保障银团的资金安全成为摆在承办律师和银团面前的难题。承办律师经与银团和借款人反复沟通,设计了以银团贷款总协议确定银团贷款通用条款、以子项目银团贷款协议界定具体项目贷款的条件的协议架构。对于还款来源和贷款担保,考虑到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并非营利项目,长兴岛开发公司既非开发主体,也非受益人,因此,由开发办根据长兴岛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公司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并向其拨付开发资金,亦即所谓BT模式;开发公司以开发办拨付的开发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并以委托开发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团提供质押担保。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银团贷款总协议与子项目协议架构有何优势?

银团贷款总协议与子项目协议相结合的架构,是应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资金需求庞大、项目周期不一且启动时间差异显著的有效安排。其核心优势在于:一是通过总协议统一约定银团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贷款发放与偿还机制、违约事件处理、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避免就每个子项目重复谈判基础性内容,大幅提升融资效率;二是子项目协议仅针对具体项目的贷款金额、放款条件、还款计划、项目专项担保等个性化要素作出约定,使融资安排能够灵活匹配不同子项目的开发进度与现金流特征。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这种架构有助于明确银团与借款人之间以及银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降低因项目先后启动导致的条款冲突风险。同时,总协议中通常会设置并表与交叉违约机制,任何一个子项目出现重大违约,银团可以依据总协议统一采取救济措施,从而保障整体资金安全。对于借款人而言,该架构也便于其根据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避免一次性承担过高融资成本。在长兴岛项目中,正是借助这一架构,既满足了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巨额资金需求,又确保银团对各子项目的资金流向和还款来源实施有效监控,是基础设施银团贷款中值得推广的合同结构设计。

BT模式在基础设施融资中如何保障还款来源?

在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于项目本身并非营利性项目,开发公司既非开发主体也非受益人,直接以项目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并不现实。为此,律师团队引入了BT模式,即由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长兴岛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公司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并向其拨付开发资金。在这一模式下,开发公司作为受托方,其核心义务是组织完成指定基础设施的建设任务,而作为对价,开发办按照委托开发协议的约定向开发公司支付开发资金。这笔开发资金构成开发公司的主要还款来源,银团在审查贷款偿还能力时,重点关注委托开发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开发办拨付资金的财政预算安排和支付程序。实务操作中,借款人通常需要向银团提供委托开发协议、政府批复文件、年度资金拨付计划等证明材料,以确保还款来源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银团还会在贷款协议中设置监管账户,要求开发公司收到的开发资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此外,律师需提示相关主体注意BT模式项下政府支付义务的合规性,避免因政府采购程序瑕疵或预算未纳入法定预算导致支付承诺无法兑现。通过BT模式,将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转化为具有合同依据的付款义务,进而形成稳定的还款现金流,是解决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难题的务实选择。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法律要点和风险有哪些?

在本项目中,开发公司以委托开发协议项下对开发办享有的应收账款向银团提供质押担保,这是保障银团资金安全的关键增信措施。应收账款质押在法律上属于权利质押,其设立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件:首先,基础债权真实合法,即委托开发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开发办向开发公司支付开发资金的具体金额、支付节点、支付方式等要素,确保应收账款具有确定性和可转让性;其次,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通常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再次,出质人应当将质押事实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虽然通知并非质押设立的必要条件,但未通知可能导致质权人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债务人可能因不知情而向出质人清偿债务,从而影响质权实现。实务中的主要风险包括:应收账款因委托开发协议被解除或变更而消灭或减少;开发办作为政府机构,其付款义务可能受财政预算调整、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质押登记逾期未续展导致质权消灭;以及应收账款被出质人重复质押或转让。为防范上述风险,银团应要求律师对应收账款的形成基础进行充分尽调,核实委托开发协议、政府批文、预算安排的完整性;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应收账款的范围、变化时的补充担保义务;办理登记后持续监控应收账款的履行情况,必要时可由开发办出具确认函或在登记系统中记载通知事项。一旦发生违约,质权人可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应收账款,但应注意政府资金拨付的特殊程序要求,提前做好法律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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