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长兴岛是上海的第二大岛,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长兴岛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为加快长兴岛的开发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以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组织银团,为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总额为150亿元的银团贷款。国家开发银行邀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组成银团,经过近半年的协商,日前与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银团贷款协议。杨春宝高级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为该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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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岛是上海的第二大岛,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长兴岛以建成世界先进的海洋装备岛、上海的生态水源岛和独具特色的景观旅游岛为目标。为加快长兴岛的开发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以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此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组织银团,为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总额为150亿元的银团贷款。国家开发银行邀请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组成银团,经过近半年的协商,日前与上海长兴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了银团贷款协议。
杨春宝高级律师率领的律师团队为该银团贷款提供了全面法律服务。长兴岛融资需求庞大,而各项目启动、开发的周期不一且比较长,如何既满足其贷款需求,又保障银团的资金安全成为摆在承办律师和银团面前的难题。承办律师经与银团和借款人反复沟通,设计了以银团贷款总协议确定银团贷款通用条款、以子项目银团贷款协议界定具体项目贷款的条件的协议架构。对于还款来源和贷款担保,考虑到长兴岛基础设施建设并非营利项目,长兴岛开发公司既非开发主体,也非受益人,因此,由开发办根据长兴岛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公司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工作,并向其拨付开发资金,亦即所谓BT模式;开发公司以开发办拨付的开发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并以委托开发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向银团提供质押担保。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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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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