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差额补足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今天就给你们讲这么个有意思的故事。
老刁呢,是一家银行的负责人,老晋则掌管着另一家投资公司。老刁所在的银行通过一家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出资了28亿去认购了一个并购基金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这个并购基金的设立是为了收购一家标的公司的股权,还想着将来靠另一家大集团公司收购标的公司股权来实现投资退出呢。
这时候老晋的公司就给老刁的银行出具了个《差额补足函》,老晋那家公司的母公司也出了相关的回复和安慰函啥的,意思就是都知道这个补足安排了。可后来呢,老晋的公司却没按约定履行差额补足的义务,这老刁可不干了,就把老晋的公司告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老晋的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还得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呢。
老晋那边却辩称《差额补足函》违反了不得“刚性兑付”的监管规定,应该认定是无效的。还说这《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应该是保证,和合伙协议、标的公司股权回购协议之间是主从法律关系,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确定之前,老刁不能单独就从合同来起诉。而且就算这《差额补足函》有效,那基金都还没清算呢,支付条件根本就没成就,要是他们真要承担差额补足义务,还得扣除基金已经预分配的收益款以及标的项目资产清算变现后的剩余资产啥的,不然老刁那边不就双重获利了嘛。
那法院这边是咋看的呢?一审的时候,法院一查,发现老晋的公司并不是所涉投资资金的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所以这不属于那种法律法规管着的刚性兑付行为。这个基金本来就是老晋的公司和那个大集团公司一起发起设立的产业并购基金,老刁和老晋他们分别认购了优先级、劣后级合伙份额,老晋的公司那是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愿用这种结构化安排还有《差额补足函》的形式,跟老刁就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配,所以这不构成无效的情况。
再说说这《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吧,老晋的公司出具这个函,确实好像是想给老刁的投资资金退出提供个增信服务,但到底构不构成保证,还得具体分析呢。老刁可不是合伙协议还有标的公司股权回购协议里的直接债权人,老晋的公司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也不是以合伙协议里基金的债务履行为前提的。老晋在《差额补足函》里承诺的是就相关股权转让价格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或者在标的公司股权没完全处置的时候承担全额差额补足义务,这和股权回购协议里的相关债务不是一回事儿,所以这差额补足义务是有独立性的。
还有关于那个差额补足的支付条件是不是成就了,老晋的公司直接给老刁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本来就是为了确保老刁的理财资金能在资管计划管理期限届满的时候及时退出。要是没按期完成股权转让交易,老晋的公司就得无条件独立承担支付义务,跟基金项目有没有清算没有关系,所以这履行条件其实已经成就了。不过老刁和那家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这笔债权的最终利益归属是一样的,而且老晋的公司义务范围包括了那28亿元投资本金和收益,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已经拿到的投资收益得扣除掉。而且资产管理公司也承诺了,要是老刁在这个案子里实现了全部权益,就不会再另外主张相关的基金份额收购义务,也不会再通过基金获取收益了,所以不存在双重获利这一说。
就这样,一审法院判决老晋的公司得给老刁的银行支付相应的款项,还得支付利息损失。
可老晋的公司不服,又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说这《差额补足函》是合伙协议和回购协议的从合同,内容符合担保特征,既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经过董事会决议啥的,有大问题。还说老刁那边指示人伪造他们公司相关文件,有恶意,所以这《差额补足函》不应该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这边,经过仔细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了,这就是终审判决啦。
今天的故事就讲到这儿啦,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聊聊自己的想法,下一期的故事同样精彩,请记住全网关注法律桥和杨春宝律师。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协商成本低、适合矛盾尚缓和的关联交易、管理权争议;调解可由行业协会或法院诉前调解程序介入;涉外或约定有仲裁条款的股权争议,进入仲裁程序更为高效。诉讼是最彻底的司法救济,可请求法院确认股东资格、撤销股东会决议、追究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杨春宝律师执业近三十年,代理大量股权纠纷案件,覆盖出资瑕疵、股权转让效力、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除名与失权、公司僵局解散等类型。建议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保全股东协议、出资凭证、股东会记录、财务资料等证据,再委托专业股权律师评估胜诉可能性与成本,选择最有利的争议解决路径。
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维权途径?
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小股东权益受损时可依法行使多种救济权利:一是知情查阅权,可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二是分红请求权,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三是股东代表诉讼,当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责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四是决议瑕疵之诉,可请求撤销内容或程序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五是在公司僵局下请求司法解散。维权时应注意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的条件要求,并留存大股东滥用表决权、转移资产、侵占公司机会等行为的证据。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程序与风险?
股权转让涉及出资、优先购买权、工商变更与税务申报等环节。首先要审查目标股权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质押、冻结或代持情形,确认转让方处分权完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可能被认定程序瑕疵。双方应签订规范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支付节点、交割条件、陈述与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交割后及时修改股东名册、签署新章程,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并履行进场交易程序。建议交易前由律师出具尽职调查意见,梳理历次出资与股权变动链条,防范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或有负债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