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在境外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如果有保底价格的约定,这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今天就给你们唠唠这个事儿。
老刁是一家注册地在海外的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老晋则掌管着另一家注册地也在海外的公司。有一回啊,老刁的企业和老晋的公司签了个《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老刁的企业要认购一家同样注册在海外、但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的E公司的股票。
双方商量好了,老刁这边买入股票后,得有9个月的锁定期,在这期间不能减持。等锁定期结束了,进入6个月的转售期,这时候要是卖股票的价格高于他们事先约定好的保底价格,赚的钱呢,双方按六四分成。如果市场价格没有达到保底价格,老刁可以在转售期的最后30天,要求老晋的公司按保底价格回购老刁手里持有的那些股票。说白了,这就是常见的市值锚定协议,老刁与老晋联手给E公司的股票托底,进行所谓市值管理。
就在同一天,老刁、老晋他们还和另外两家境内的相关方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意思就是那两家境内公司得给老晋的公司对老刁的企业负有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来的故事大家都能猜到,股价下跌了,老晋是著名的老赖,没按约定给老刁的企业支付剩下的差额补足款。这下老刁才傻眼了,知道被老晋耍了,只好把老晋的公司还有那两家连带保证人告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老晋的公司支付差额补足款、投资收益啥的,让另外两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老晋他们早有准备,否则怎么是著名的老赖呢。他们辩称股票交易市值波动是正常的,老刁却想稳赚不赔,赚取保底收益,觉得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投资合作协议》还有相关补充协议都应该是无效的,就算有效,违约金和利息这些加一块儿也不该超过24%,而且按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就无效的道理,那两家保证人也不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那法院这边是咋看的呢?法院觉得呀,这个案子得尊重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适用咱们国家的法律。人家签的这一系列合同那是依法成立的,也没有违反啥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老刁做这股票交易,就是想享受那个年化15%的保底收益,还有超额部分的收益分成,这种安排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可没有啥限制规定。而且老刁也证明了自己购入股票的资金是来自自有或者合伙人自有资金,老晋他们也没拿出反证来。再看看卖出股票的时间,那也是按照双方约定的锁定期结束之后才进行的,综合各方面情况来看,老刁可没有操纵股票的动机、行为啥的,也没证据表明各方有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
另外呢,这案子涉及的股票是在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的,也不在沪港通或深港通审批发行股票名单里,到现在也没证据显示港交所或者相关监管机构对这个交易进行过行政处罚或者不当认定。虽说双方约定适用内地法律,可这主要是侧重合同、担保的效力和执行方面,考虑到不同证券市场交易规则还有监管机构、监管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不能随便用公序良俗、操纵市场或者保底无效这些理由去否定这个交易行为的效力。
最后呢,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老晋的公司得向老刁的企业偿付全部没付的差额补足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另外那两家也得对老晋的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老晋他们如意算盘落空了,自然不服,就上诉了,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就像一盒巧克力,你永远不知道下一颗是什么味道。”打官司的结果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猜到的,得看事实和法律规定呢。在这里呢,杨律师给大家提个醒,咱们在参与各种投资交易的时候,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的,一定要搞清楚相关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定,这个案件涉及的股票交易是在香港联交所,如果在内地交易所交易,那他们这种保底价格的交易就是无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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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主体签订的市值锚定协议是否有效?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市值锚定协议通常指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若股票价格低于预设保底价,由融资方按保底价回购或补足差额,以此保障投资方本金及固定收益。此类协议的法律效力需结合交易市场、主体身份、资金性质及是否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等综合判断。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交易地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有效。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老刁的境外企业与老晋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认购港股并设置九个月锁定期,其后若股价低于保底价,老晋须承担回购义务,另有境内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法院查明老刁购股资金来源于自有或合伙人资金,卖出时间符合约定,且无证据显示各方存在操纵市场价格、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同时,案涉股票在香港联交所公开发行交易,不在沪港通或深港通名单内,港交所及相关监管机构亦未对交易作出处罚或不当认定,故法院尊重当事人约定并认定协议有效。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境外投资采用保底价格安排时,应重点核查交易市场是否允许此类协议,注意留存资金来源、交易决策及执行记录,以应对效力争议。同时需关注跨境担保的准据法适用,确保保证合同内容清晰、程序合法。若交易标的为内地交易所股票,此类保底安排极可能因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应避免选择该结构。
境内公司为境外保底协议提供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连带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一同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先行偿付全部债务。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其效力通常取决于主合同效力,但若主合同有效且保证合同合法成立,保证人即应按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老刁、老晋与两家境内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境内公司对老晋的公司向老刁的企业应负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定《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主合同有效则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随之为有效。因此,在老晋的公司未按约支付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的情况下,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境内公司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境内企业为跨境交易提供对外担保,须遵守外汇管理、跨境担保登记等监管制度,否则可能面临履约障碍或行政责任。在签署保证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主合同的效力风险及债务人履约能力,明确保证范围、期限及追偿权安排。建议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因跨境因素导致保证责任认定复杂化。同时,保证人应保留代偿后的追偿凭证,以便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底价格交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保底价格交易常见于股票认购协议或投资合作协议,核心是投资方通过回购或差额补足安排锁定本金及固定收益。其效力边界主要取决于是否违反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原则、是否构成操纵市场行为,以及是否符合交易地监管规则和公序良俗。若保底安排发生在严格监管的内地交易所市场,通常因损害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和市场秩序而被认定无效。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案涉保底价格交易有效,关键在于交易标的为香港联交所发行交易的股票,香港证券市场规则对此类安排并无限制性规定,且无证据显示各方存在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行为。老刁购入股票后依约持有九个月,转售期操作亦符合约定,资金系自有或合伙人自有,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法院特别指出,不能随意引用公序良俗或操纵市场等理由否定效力,需结合具体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判断。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人在设计保底条款前,首先要区分交易市场,若股票在内地交易所挂牌,则此类约定几乎必然无效,应避免采用;若在境外市场,则需查明当地证券法律和交易所规则是否允许。其次,应避免任何可能构成联合操纵股价的行为,如集中拉抬、对倒交易等,并保存完好的交易决策记录。最后,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资金性质、交易时点、锁定期安排等因素,投资者应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度,以防因被认定为扰乱市场秩序而承担协议无效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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