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文周投资作为天境生物科技B轮融资的领投方,完成8000万元的投资交割
近期,文周投资作为天境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B轮融资的领投方,已完成8000万元的投资交割。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作为文周投资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了法律风险分析、交易文件起草、谈判、基金备案、后续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2、杨春宝律师团队助力文周投资参与宜明细胞C轮数亿元人民币融资
近日,宜明细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数亿元人民币C轮融资。本轮融资由金石投资旗下国家战略转型升级基金、金石康健基金联合里昂资本旗下旗舰中国市场美元基金领投,文周投资、华大共赢、兴投资本、源创资本等跟投,老股东华盖资本、方富资本、IDG资本等持续加码。
大成上海办公室杨春宝律师、郭泽坤律师作为文周投资的法律顾问,为文周投资本次投资提供了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和后续交割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3、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两个重要仲裁案件相继开庭
近期,杨春宝律师团队代理的标的额高达25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仲裁案、港股上市之锚定份额投资保证协议纠纷仲裁案相继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7日和2022年9月9日发布公告称,现有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协会将注销该1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9日和2022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浙银博汇(杭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27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分别于2022年9月16日和2022年9月23日发布公告称,现有福建经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88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注销条件。协会将根据《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8号)的规定,注销该88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三、协会规范性文件
1.《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 总第3期)
协会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了今年第2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这是协会继2021年9月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并发布第一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以来,发布的第三批公示案例。此次共发布3类案例,分别涉及四种情形:
1. 第一类案例涉及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即作为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先备后募”的情形,协会已退回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其投资者信托计划应募集完毕并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后再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2. 第二类案例涉及“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即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借私募证券基金作为“通道”100%投资于受限的雪球结构产品,协会已对该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3. 第三类案例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共有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系基金管理人违规委托“黑中介”代发“保壳”基金,即为满足登记后限期备案首只私募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全权委托中介机构提供首只私募基金备案“保壳”服务,由中介机构以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募集、运作、管理首只私募基金,并使用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账号和密码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协会已对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暂停备案业务,并将其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2)第二种情形系基金管理人利用“黑中介”虚假出资“占坑”,即基金管理人为节省募集时间,利用中介机构关联方虚假出资认购,通过备案后,再将其认缴份额转让给真实投资者,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要求,协会已对涉及的基金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并将相关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
四、典型判例
在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为基金提供相关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应结合相关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服务费支付的条件和方式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协议期限、服务提供方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实际提供了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等,综合判断服务提供方是否有权取得服务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费
案件:深圳市前海鼎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指南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2)京01民终5356号】
主要事实:2017年8月,指南创业公司(甲方)与前海鼎邦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珠海指南蒙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即案涉基金)的投资、运营提供咨询服务,并为客户(即案涉基金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投融资策略咨询、推荐客户并协助签署基金合同;确认客户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客户提供股权基金投资知识指导;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提高客户的风险辨别能力;解答客户疑问、帮助客户理解产品文件之内容、协助客户处理意外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等)。另,指南创业公司系案涉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此外,双方还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咨询服务费根据乙方募集总额度及募集总额对应的超额收益(如有)分别提取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包括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咨询服务费有计算公式,浮动部分=甲方按照《珠海指南蒙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收取的业绩管理报酬的50%。2018年,指南创业公司向鼎邦公司支付252.96万元,转账用途为指南蒙童基金销售费。2020年9月10日,指南创业公司发布指南蒙童投资基金清算公告载明,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收取的超额收益分成919.51万元。前海鼎邦公司向指南创业公司索要浮动服务费未果,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指南创业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459.75万元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等。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其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务是限于募集基金阶段还是涵盖基金募集和运营的全部阶段,服务内容是限于推荐客户完成基金募集还是也包括募集完成后客户的沟通维护,相应的,前海鼎邦公司是否完成了全部服务内容;二是给付咨询服务费的浮动部分是否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为条件,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基金募集是否即可直接取得服务费的浮动部分。针对焦点一,二审法院认为,前海鼎邦公司的服务应涵盖基金募集和运营的全部阶段,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募集完成后的客户维护沟通,前海鼎邦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服务内容。理由有几点,第一,《咨询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务并不限于促成客户投资和完成基金募集,还涵盖基金的运营阶段,而且,协议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也不限于基金募集阶段;第二,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十年,显然前海鼎邦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应限于基金募集阶段;第三,本案一审中前海鼎邦公司明确承认其服务内容包括给指南创业公司介绍投资人和维护投资者。此外,因前海鼎邦公司在一、二审并未提交任何在基金募集完成后其与客户沟通维护的证据,指南创业公司对此亦不认可,故应当认定前海鼎邦公司在资金募集完成后并未开展与客户沟通维护的服务。针对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给付咨询服务费的浮动部分以前海鼎邦公司完成全部服务内容为条件,前海鼎邦公司仅完成基金募集无权取得服务费的浮动部分。其一,从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合同具体约定来看,浮动部分对应于基金退出时的超额收益,应当对应运营与退出产生的相应服务内容,而非基于推荐客户、完成基金募集就会产生;其二,从具体利益计算来看,超额收益分成有赖于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对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作出了相应要求。其三,从违约责任约定来看,《咨询服务协议》约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前海鼎邦公司在未完成基金募集后相应服务的情况下,还可以获得针对超额收益的浮动收益,是不符合逻辑的。综上,应认定前海鼎邦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蒙童基金到期结算并存在超额收益均为前海鼎邦公司要求指南创业公司给付浮动部分咨询服务费的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二审法院遂驳回了前海鼎邦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哪些情形下会被注销登记?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法定前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实行自律管理。当管理人不再符合登记要求,或者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因失联被公示后长期未主动联系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时,协会可依规注销其管理人登记,并将相关情形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收录的2022年9月协会公告显示:联投财富等14家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被注销;浙银博汇等27家机构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通知发出后三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注销;福建经融等88家机构达到公示期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条件被注销。上述三类合计129家,均被录入诚信档案。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持续满足登记要求,按时报送信息并保持有效联系。若收到协会通知或出现异常经营,应尽快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失联或被注销将导致管理人资格丧失,诚信档案记录还可能影响后续业务合作与市场评价,管理人应建立内部合规机制,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私募基金备案中有哪些典型违规情形会被协会处理?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基金备案是产品依法设立并募集的前提,协会通过发布案例公示明确监管标准。备案审查中重点关注投资者是否具备真实实缴出资能力、基金架构是否存在规避监管的通道安排、管理人是否合规独立运作,以及是否存在外部机构违规介入等情形。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2022年9月发布的第三批备案案例共四类情形: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基金备案时尚未完成募集,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协会退回备案并要求整改;某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借道私募证券基金作为通道,百分之百投资于受限雪球结构产品,协会直接不予备案;另有基金管理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发保壳基金,以及利用中介关联方虚假出资认购通过备案后再将份额转让真实投资者,协会对相关管理人采取暂停备案等自律措施,并将违规线索移送监管机构。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提交备案前应逐项核验投资者出资来源和实缴能力,不得为追求规模而设计通道或嵌套结构。保壳和虚假出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不仅导致备案失败或暂停,还会引发自律处分和监管追责。管理人应坚持独立募集、真实出资,严格按监管要求披露基金要素。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服务,服务费支付条件如何认定?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服务合同项下,服务方主张服务费需证明其已按约定履行全部服务内容。法院应结合合同对服务范围、期限、费用计算与支付条件的约定,以及服务方是否实际提供服务协议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等综合判断。若浮动服务费与基金退出超额收益挂钩,则该部分通常以服务方全面履行运营阶段义务为支付前提。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在指南创业与鼎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涵盖基金募集、运营及客户维护,期限十年,浮动服务费按业绩报酬的百分之五十计算。鼎邦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后收到固定销售费,但基金清算后其索要浮动服务费四百余万元。法院查明鼎邦公司未提交募集完成后与客户沟通维护的任何证据,认为其未完成全部服务,且浮动部分对应运营退出阶段服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服务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完整留存服务过程记录、客户沟通记录、履约凭证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报酬。管理人在起草服务合同时应明确服务阶段、服务内容与费用支付条件,特别是浮动报酬是否以完成全部服务为前提。双方还可约定分期支付和绩效考核机制,以减少后续争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