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应专户、专管、专用(1998)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管理与使用展开,揭示了实务中开发商拖欠缴纳、物业公司挪用基金弥补管理费亏损以及业委会试图违规投资等典型问题。核心法律要点在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必须遵循专户、专管、专用的原则。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应将基金以业委会名义存入专户;业委会成立后,基金移交业委会委托物业专项用于维修,严禁任何挪用行为。文章对防范基金流失、规范业委会履职及追缴欠缴基金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筹备会议片断)


赵先生:我觉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首先要管好物业维修基金,我发现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问题很多,一是发展商应缴的部分未缴,二是部分基金被挪用……


朱小姐:对!一定要控制在我们手里,炒炒股票,搞点投资,为业主谋点福利,我们也赚点钱。


孙先生:这怎么可以呢?万一赔掉了,怎么办?况且这钱是全体业主的,业主信任我们才选我们做委员,我们不能损害业主的利益!


朱小姐:老孙你这么激动做啥呢?我只是说说我的想法,大家都知道钱存在银行里利息很低的。现在要紧的是发展商还有几十万没付呢!


孙先生:我觉得还是存在银行里保险。对了,发展商欠这么多怎么行?!自己不缴,还挪用业主缴的,他们又是发展商,又是物业公司,谁搞得清楚?把他们炒了算了!


赵先生:钱先生,你今天在这里是委员,你又是发展商的代表,物业公司的经理,你谈谈。


钱先生:老孙你消消气。虽然说我们公司既是发展商,又是物业公司,但我们不同的身份对于维修基金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作为发展商,维修基金是应该缴的,等开了专门帐户,我们马上缴。至于物业公司挪用基金一事,我们也有难处:不少业主拒付管理费,我们已经入不敷出,我们动用维修基金也是出于无奈,而且我们也是用于小区的管理,最终也是为业主服务的。


赵先生:业主委员会很快就要成立了,我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立即开设物业维修基金专门帐户,物业公司代管的基金应划入专户,发展商应当在十天内缴齐维修基金。至于使用,我觉得炒股票毕竟有风险,还是存在银行里较稳妥。物业公司挪作管理费的部分要逐步收回。大家如果没意见,就这么定下来。接下来我们讨论……



主持律师点评: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即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选聘,业主通常向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并向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发展商延迟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就成为可能,特别是发展商拖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现象更是比比皆是。发展商往往采取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补缴物业维修基金的方式以回避其法律责任,而有些发展商因到时不能足额补缴物业维修基金被业主委员会推上被告席。


本案业主委员会虽然最终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决定,但其中的是非曲直似乎并未论清。其实,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和管理,本市早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均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发展商应将物业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专项用于物业维修,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由于上述规定仍较原则,因而出现该业主委员会面临的种种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尚待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相关规定,并加强监督力度。


本期主持律师: 杨春宝 律师


(发表于《房地产报》1997年 月 日。)

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4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物业维修基金能否被物业公司挪用于弥补日常管理费亏损?

绝对不可以。物业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具有极强的专项用途属性。物业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用于日常运营和服务,而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老金,两者性质截然不同。如果物业公司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管理费导致入不敷出,应当通过催缴管理费或依法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绝不能擅自挪用维修基金来填补日常经营的窟窿。这种挪用行为严重违反了维修基金专款专用的法律原则,构成了对全体业主财产权利的侵害。在实务中,一旦发现物业公司挪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退还,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主管部门也可对挪用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无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主体,都不得以任何非维修理由动用该笔资金,必须严格坚守专户专管专用的底线。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能否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炒股等投资理财?

严禁将物业维修基金用于炒股等任何高风险投资理财活动。物业维修基金的核心属性是保障性和应急性,它是为了确保物业在出现重大维修需求时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保障,相当于房屋的看病钱和救命钱。法律明确规定维修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只能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购买国债等极低风险的金融产品。炒股等投资行为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本金亏损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将直接导致维修基金缩水甚至血本无归,严重损害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管理和监督维修基金的安全,而不是利用业主的共有资金去冒险牟利。即使部分业主有投资意愿,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业委会若擅自决定将基金投入股市,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追责,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开发商拖延缴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应如何维权?

开发商拖延缴纳维修基金是实务中极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坚决措施依法追缴。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开发商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应当依法缴纳维修基金。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应将基金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存入专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如果开发商逾期未缴,业委会成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全面清查维修基金的缴纳情况。一旦发现开发商拖欠,业委会应首先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正式方式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补缴本息。若开发商拒不配合,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的合法代表,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缴纳义务并承担逾期缴纳的违约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业委会需收集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开发商未履行法定义务。此外,业委会还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借助行政监管力量督促开发商补缴,通过司法与行政双管齐下的方式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