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民事判决书(站长诉华炎科技著作权侵权)

文章摘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号原告杨春宝,男,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区X号X室,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庄胡公路35号A幢-18室。法定代表人陈恩英。原告杨春宝诉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炎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曾将

案例3

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受聘为该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我们协助客户完成了从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到执行落实的全流程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杨律师团队重点关注了核心法律问题、风险控制措施、合规性要求等关键要素,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顺利推进。最终,项目取得了圆满成功,为客户创造了显著的价值。

案例详情:

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受聘为该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我们协助客户完成了从前期调研、方案设计到执行落实的全流程工作。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杨律师团队重点关注了核心法律问题、风险控制措施、合规性要求等关键要素,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风险可控、顺利推进。最终,项目取得了圆满成功,为客户创造了显著的价值。

最后更新:2026年8月1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我的学术论文被网站全文抄袭且未署名,如何主张权利?

收集网页快照、公证存证等证据证明作品被完整复制,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原告凭公证网页证据胜诉,法院认定被告火焰山新闻网站未经许可全文转载《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且未署名,构成侵犯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建议先发律师函催告,保留发送记录。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上传侵权内容是否担责?

网站运营方对编辑推荐的栏目内容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非自动生成的技术性中介免责不适用。本案华炎公司主动将涉案文章置于科技新闻栏目显著位置,属编辑选择行为,法院判令其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运营方应建立人工审核机制,重点核查推荐位内容。

起诉多个被告后与部分和解,诉讼如何继续?

可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和解被告的起诉,案件继续审理剩余被告。本案原告与雅虎香港、广州交互式网络达成和解,于2003年4月3日撤回起诉,法院4月18日裁定准许,后继续审理华炎公司缺席判决。撤诉不影响对其他被告的主张,但需注意和解协议不得损害未和解被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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