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案例之民事判决书(站长诉华炎科技著作权侵权)

文章摘要 本案系网络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原告杨春宝系学术论文《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作者,被告华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全文抄袭刊载该论文,未署名亦未付酬。法院认定网络传播属于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享有相应权利,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移除文章、登载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调查费用。判决明确了网络转载他人作品须经许可并支付报酬,赔偿数额可由法院酌定,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号

原告杨春宝,男,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区X号X室,在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庄胡公路35号A幢-18室。
法定代表人陈恩英。

原告杨春宝诉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炎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春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曾将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2003年4月3日原告因与其达成和解,而向本院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口头裁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春宝诉称:原告于2001年独立撰写了学术论文《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以下简称《域名》),详细介绍、分析了域名争端、域名注册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原告依法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2002年6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华炎公司所有的“火焰山新闻”网站于2002年6月12日在“科技新闻”栏目登载了题为《IT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的文章,该文完全抄自原告的作品,但没有署作者名。故原告认为被告华炎公司登载侵权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移除其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并在其网站首页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调查费用人民币8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以下证据: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一书,其中包括原告所著的论文《域名》,原告以此证明其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
二、法院对被告网站登载的侵权文章所做的保全材料;
三、被告登载的文章及与原告论文的对比说明;
原告以证据二、三证明被告华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调查费发票一份。

因本案被告华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春宝撰写的论文《域名》,收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一书中,该书于2002年5月1日出版发行。原告的论文《域名》,分为域名和域名权、域名管理体系及相关法律问题、域名争端的类型及各国早期司法实践、域名争端解决方案、尽快订立国际公约、重构科学统一的域名管理体系五大部分,在域名争端的类型及各国早期司法实践部分,作者从商标v.域名、商号v.域名、地理名称v.域名、名人姓名v.域名、国际组织名称v.域名、INNs v.域名、域名v.域名、域名v.商标、域名v.网站名称等方面予以阐述。被告华炎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在其所有的http://www.hotlong.com网站上,登刊了《IT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的文章,该文章未署明作者的名字,注明的文章来源为:中国青年报、大洋网IT地带,该文约4千字,分为商标vs域名、商号vs域名、名人姓名vs域名、域名vs 商标、域名vs网站名称五大部分,全部抄袭自原告的《域名》一文。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域名》文章、本院保全的华炎公司在http://www.hotlong.com网站上刊载的《IT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文章、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作品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杨春宝是《域名》一文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华炎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网站上刊登原告的作品,既未署明作者的名字,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杨春宝要求被告华炎公司承担其因本案而支出的调查费人民币8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宝为调查被告华炎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而支出的调查费属于其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对于本案被告的赔偿额,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因此本院将综合本案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将侵害原告杨春宝著作权的文章《IT时评:域名之争引爆现代网络战争》从http://www.hotlong.com网站上移除;
二、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http://www.hotlong.com网站首页登载声明,向原告杨春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春宝人民币1,000元;

上述三项,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元,由被告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默
审 判 员 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 周庆余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天岚
书 记 员 刘群燕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5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不署名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未署名的行为通常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确立的规则,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均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署明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华炎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全文刊载原告学术论文,既未署名也未付酬,法院据此认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实务中不少网站以【转载自某媒体】或注明来源为由主张免责,这种抗辩一般难以成立,因为注明转载来源不能替代著作权人本人的授权,也不能免除署名与付酬义务。即使文章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转载方仍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核实原始权利归属与授权链条。此外,未经许可的全文抄袭不仅侵犯财产性权利,还因删除作者署名而侵犯署名权,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加重赔偿,企业应建立内容合规审核机制以防范侵权风险。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权利人实际损失优先、侵权人违法所得次之、法院酌定兜底】的规则。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但能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确定;两者均难以证明时,由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独创性程度、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及纠错态度等因素酌情裁量。本案中原告主张一千元经济损失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法院即结合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范围与后果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支持了原告为调查被告工商注册信息而支出的八十元合理费用。实务提示:权利人维权时应注意保存稿酬标准、同类作品许可使用合同、维权支出的公证费与律师费票据等证据,以提升赔偿主张获支持的可能性;合理维权开支依法可一并主张,法院通常予以支持;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还可能被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后应如何取证维权?

权利人发现网络侵权后,应及时、规范地开展取证与维权工作。第一步是固定证据,建议通过公证机构对侵权网页进行保全公证,或采用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电子取证方式,完整记录侵权页面内容、登载时间、网站域名与主体信息,本案原告即申请法院对被告网站刊载的侵权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为胜诉奠定了基础;第二步是核实侵权主体,可通过网站备案信息、工商登记查询确定实际经营者,本案原告为查明被告身份专门调取了工商登记资料并支出调查费,该费用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第三步是发送侵权通知或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协商赔偿,多数纠纷可经和解解决,本案原告即与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后撤回起诉;第四步是提起诉讼,可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风险提示:网络证据极易被删改,务必先取证后交涉;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及义务人之日起算,长期放任将影响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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