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三季度TMT行业新法概述

文章摘要 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及《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升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重点引导方向包括:网络安全威胁监测预警、态势感知、攻击防御与技术处置;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域名系统安全;抗拒绝服务攻击;新业务及融合领域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创新应用以及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多个关于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的规定,加强互联网内容管控。 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

为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及《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提升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2017年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试点示范重点引导方向包括:网络安全威胁监测预警、态势感知、攻击防御与技术处置;数据安全和用户信息保护;域名系统安全;抗拒绝服务攻击;新业务及融合领域网络安全;网络安全创新应用以及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多个关于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的规定,加强互联网内容管控。

 

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8.24发布,2017.11.1实施]

该办法系对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进行的修订,与前一版本相比,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由于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下放到省级通信管理局,该办法相应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2)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将相关规定中对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了整合;(3)规定了一系列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的规范措施;(4)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并建立了在互联网域名管理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5)加强了事中与事后监管;(6)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

 

2、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2017.7.19发布并实施]

所谓网络“一元购”,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参与人存在获取较大利益的机会,但也承担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意见》认定部分网络“一元购”属于变相赌博行为,部分网络“一元购”涉嫌诈骗,应当“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但是并未明确具体如何打击处理以及其相应的法律依据。

 

3、《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发布,2017.10.1实施]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并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与用户签订协议;(2)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规定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在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情形下应采取的处置措施;(3)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严格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4)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规范相关经营活动,明确提出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发布、转载、删除信息或者干预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5)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8.25发布,2017.10.1实施]

 

该规定对用户真实身份登记、个人信息保护、违法信息处置、用户行为规范、网站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社会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2)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包括落实实名制要求、建立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加强弹幕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保障措施、加强人员配置、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3)禁止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明确要求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4)要求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与此同时,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5、《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 发布,2017.10.8实施]

 

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2)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建立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3)对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审核、建立数据库或要求补充提供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该等信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4)对互动功能与互动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特别要求,包括互动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监督管理等;(5)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反法律法规、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6)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6、《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9.7发布,2017.10.8实施]

 

该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2)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使用者个人信息安全;(3)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并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4)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合理设定群组成员人数上限、个人建群上限和参加群数上限,根据自身能力来运营相应规模的群组;(5)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6)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健康教育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聘信息管理的通知

6、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7、民航局运输司关于规范互联网机票销售行为的通知

8、商务部、农业部关于深化农商协作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通知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10、     关于印发《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与云平台建设技术大纲》(2017版)的通知

二、电信领域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3发布,2017.9.1实施]

 

该办法系对2009年版本进行的修订,与前一版本相比,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相应修改了与“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的取消以及“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工商登记规定的变更不适应的内容,即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管理;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要求;取消了申请经营许可时提交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的要求,删除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工商变更登记前置程序的规定;(2)明确规定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3)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4)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5)建立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规定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6)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随机抽查机制;(7)优化或者取消了股东变更审批、持股比例计算和增值电信业务授权经营的限制性规定。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和“2017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

最后编辑于:2022-05-01 11:43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基金管理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1)信义义务和勤勉尽责;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牟取不当利益;3)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4)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违约或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解决途径包括:1)协商谈判——双方就股权回购、转让价格、退出机制等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2)公司内部调解——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约定,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调解;3)仲裁或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权回购诉讼或公司解散诉讼。杨春宝律师团队在处理股东权益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代理过多起股权纠纷案件,包括上海某知名英语培训公司小股东股权回购纠纷仲裁案(北京仲裁委)等。更多请见 https://shanghaiiplawyer.com/shanghai-equity-structure-lawyer/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如何维权?

小股东权益被侵害时,可采取的维权措施包括:1)行使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文件;2)行使分红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分配利润,可提起诉讼;3)行使临时股东会召集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代位提起诉讼;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建议及时咨询专业股权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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