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长于2001年独立撰写了学术论文《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详细介绍、分析了域名争端、域名注册管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依法享有著作权。作为站长的硕士论文,站长将该论文上载于本站(查看此文>>>),并已声明未经许可,不得摘编、转载。2002年6月中旬,有网友发现某知名网站使用了站长作品。站长即访问了该网站,发现该网站于2002年6月10日登载的两篇文章侵犯了站长的著作权。其中一篇题为《域名:遍布全球的火药桶》,该文长约4000余字,除了第一段200字左右外,其余文字均抄自站长论文。该文没有署作者名,仅在文末声称"本文部分节选自《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杨春宝著"。另外一篇题为《我国域名注册体系》,该文长约1000字,完全抄自站长论文,而且没有署作者名。此后,20多家知名网站纷纷转载上述侵权文章,该侵权文章还成为某些网站的热门文章。 上述网站抄袭站长论文、转载侵权文章,侵犯了站长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输权等多项合法权益。站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已依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移除其各自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并在各自网站首页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 附: 二、被站长起诉的17家侵权网站一览表(不含已达成和解协议的) 侵权网站名称 网站所有人 侵权文章链接 处理结果 1. 中青在线 北京中青在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报人新闻文化顾问公司 6. 雅虎中国 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7. 新华网 新华通讯社 8. 网易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9. 深圳热线 深圳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 10. 火焰山 上海华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11. 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律新干线 上海电视大学 16. 硅谷动力 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17. 大洋网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时如何避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人文章登载于网络,使公众可以在线浏览或下载,即落入该项权利的控制范围。要避免侵权,网站应当坚持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许可,明确许可的范围、期限、方式和报酬;转载时应如实署明作者姓名和作品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内容;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不能替代获得许可这一前提,所谓【转载注明出处即合法】的认识并不成立。对于作者已明确声明未经许可不得摘编、转载的作品,网站更应主动规避或另行协商授权。此外,网站在转载前还应对文章的来源链条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转载本身已构成侵权的二手文章,否则即使自己并非最初的抄袭者,仍可能因传播侵权内容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建立内容审核与授权留痕机制,是网站防范著作权风险的实务基础。
网络文章被抄袭后权利人应如何维权取证?
权利人发现文章被抄袭后,第一步是及时固定证据。由于网络内容极易被删除或修改,应当尽快对侵权页面进行公证保全或使用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取证,完整记录侵权文章的标题、正文内容、登载时间、网站域名以及页面显示的来源标注等信息,必要时对原始发表页面一并保全,以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和发表在先的事实。本案中,作者正是通过访问侵权网站并保存侵权文章快照,掌握了充分证据。第二步,可以核查侵权主体的身份信息,通过网站备案信息、公司登记资料等确定适格被告。第三步,可以先向侵权网站发出通知或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并协商赔偿,许多网站在收到函件后会选择和解,本案中即有部分网站与作者达成和解协议。若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移除侵权文章、在网站首页登载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还应注意赔偿数额的举证,可参考作品创作成本、许可使用费标准以及侵权范围和持续时间等因素主张合理赔偿。
转载文章标注了出处为何仍构成侵权?
实践中不少网站认为,只要在文末注明了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常见的认识误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均有严格的适用条件,注明来源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并不能单独使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合法化。本案中,侵权文章《域名:遍布全球的火药桶》长达四千余字,除开头约两百字外,其余文字均抄自作者的硕士论文,文末虽声称【本文部分节选自某论文】,但该文并未署作者名,且所谓节选实际是对论文绝大部分内容的照搬,远远超出介绍、评论或说明目的的适当引用范围。这种使用方式一方面剥夺了作者对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传播的决定权,另一方面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网络供公众获得,侵害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擅自改动、删节作品还可能侵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标注来源,而在于使用行为是否获得许可、使用数量与方式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网站若希望使用他人作品,正确的做法是事先取得授权,而非事后以标注来源作为免责借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