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近期监管动态(2018年11月)

文章摘要 2018年11月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动态密集,五部委联合发文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外资设立股权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基金名称的禁止性内容、必备事项及过渡期安排作出明确规定,旨在防止误导投资者。同时,协会正式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调整绿色投资范围、目标及自评估频次。协会会长洪磊强调强化过程自律,落实信义义务,推进登记备案须知、尽调指引和信用报告制度,并倡导并购基金践行ESG责任投资,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清晰路径。
  1. 五部委联合发文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扩量提质债转股,社会资本齐参与,股权基金应鼓励,商行外资皆欢迎。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下称“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201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重点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股权基金”)参与债转股:首先,在资金募集和使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股权基金管理人独立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债转股业务;其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我们理解,股权基金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再次,支持外资设立股权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

 

  1.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下称“命名指引”)

基金命名需合规,不得误导或混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11月20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命名指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情形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的命名事宜(基金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执行)。

(2)禁止性内容

依据命名指引,基金名称:

  • 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 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 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的除外);
  • 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3)须包含事项

依据命名指引,基金名称:

  • 应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 证券基金名称中可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用“证券投资”字样;
  • 股权基金名称中可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用“股权投资”字样;
  • 契约型基金名称中应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募基金混淆;名称应简单明了,列明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其名称的简称。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基金名称中可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基金名称中应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基金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基金,在系列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基金名称应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相关规定。

协会同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命名事宜应执行命名指引。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基金可按命名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调整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1. 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下称“绿色指引”)

 

协会于2018年11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正式发布绿色指引。我们在2018年7月的私募监管动态中对绿色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进行了详细介绍。与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主要调整:

  • 增加立法依据。依据正式规定,绿色指引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
  • 增加绿色投资的范围。绿色投资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进行。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绿色投资的基本目标: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高效低碳发展。
  • 明确在设立并运作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时,应符合公募或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的规定。
  • 删除绿色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应以《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责任指标为基础的表述。
  • 明确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确立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
  • 明确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意见稿中为每年至少一次),且并不要求判定公司依照指引执行绿色投资的级别。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

 

  1. 领导的讲话和致辞

 (1)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上的讲话

强化过程自律,落实信义义务。协会会长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上的讲话中指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活力迸发,尤其自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少数保持正增长的直接融资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信用约束不畅和风险因素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利益冲突;产品先备案再募集,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投向单一债权/无法确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等。有鉴于此,有必要引导市场改变考核机制,从结果导向转为过程导向,更加注重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信用约束,为此,协会正积极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已登记的管理人为设立某只合伙型基金,而出资/派遣员工设立的普通合伙人(GP),无需再作为管理人登记;进一步明确关联方要求,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强化公平对待投资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要求,对证券类产品的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分配机制作出必要限制;严禁债权类产品从事类信贷业务,确保真实投资;要求股权/创投类产品封闭运作,真实投资并确权;要求收益权类产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收益权可特定化,严禁刚性回购。

二是出台行业尽职调查指引(下称“尽调指引”),建立尽调行为标准,强化展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尽调指引将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控能力、会计估值及法律行政、环境与社会影响等14项指标,按必要和个性化提供参考模板,以便专业投资者在全面了解管理人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策。同时,推动发布对基金投资标的底层资产的尽调指引,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可靠,现金流和回款机制有保障,帮助管理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风险。

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下称“信用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在已推出证券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制度基础上,协会将于2018年底正式发布股权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标准。股权类机构信用报告指标将包括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24项指标,辅以13项投资风格指标,让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历史业绩优秀的私募机构有机会脱颖而出,获得更低展业成本、更大展业空间。

(2)洪磊在“2018中国并购基金年会”上的讲话

并购基金作用大,责任投资应倡导。协会会长洪磊在“2018中国并购基金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会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并购基金的资源整合价值,但是,在探索高质量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并购基金还应高度关注社会责任议题。协会将系统推进ESG[1]工作,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推动相关指引、政策为ESG留出空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责任投资。

此外,继协会在上个月提出将为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困境的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提供备案绿色通道服务后,首只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11月2日在协会正式完成备案。据悉,根据“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的备案绿色通道机制,协会在符合备案标准的前提下,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备案确认函。

 

[1] ESG是一种关于如何发展的价值观,它包含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责任三个方面。ESG将目标公司置于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社会网络之中,更加注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价值观和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公司与社会价值的共同提升。它不仅能够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深化信义义务,提升投资中的道德要求,改善投资者长期回报,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也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在资产管理行业落地的有效载体。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有哪些鼓励政策?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市场化债转股是指金融机构将对企业持有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以此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资本结构。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直接融资载体,在资金募集和使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债转股业务,也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相关交易,外资设立股权基金参与债转股同样获得政策支持。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201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该通知重点明确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支持外资设立股权基金开展业务。这表明监管层希望通过多元化资本参与,推动债转股扩量提质,同时为私募基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拟参与债转股,应首先确保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符合现行监管规则,避免触碰资金池或刚性兑付红线;在联合开展业务时,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尤其要关注债权估值、退出安排和关联交易问题。商业银行与私募基金合作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时,应注意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要求。外资参与还需特别关注跨境资金流动和外资准入相关政策,提前做好合规评估,防止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项目受阻。

私募基金命名指引有哪些核心监管要求?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是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适用于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命名事项,基金简称和英文名称也需参照执行。其核心在于确保基金名称真实、准确反映基金属性,避免误导或混淆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协会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命名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指引明确禁止基金名称出现保本、稳赢、安全、避险等暗示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词语,不得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易与金融机构产品混淆的字样;未提供客观证据时不得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等夸大性表述。名称中应体现基金业务类别,证券基金可用证券投资或具体投资领域字样,股权基金应使用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并购投资等字样;契约型基金名称必须包含私募和基金字样,有分级安排的还应标注分级或结构化。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设计新基金名称时,应逐项对照禁止性内容,避免使用营销化、承诺化措辞,并确保名称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一致。对于已备案的存量基金,命名指引允许在备案前或备案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名称,但需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实践中常见误区是将基金名称起得过于花哨以吸引投资者,这往往成为监管重点关注事项。建议管理人在基金筹备阶段即完成名称合规审查,同时关注工商登记环节对企业名称的限制性要求,避免因名称不合规导致备案受阻或后续无法变更。

协会如何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过程自律?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过程自律是相对于结果导向的监管理念,强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行为规范,包括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核心是落实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和违规操作。基金业协会通过完善自律规则和信用约束机制,引导行业从关注业绩结果转向关注过程合规。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协会会长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上的讲话中指出,行业存在虚设管理人、频繁更换股东、关联方利益冲突、产品先备案再募集、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等问题。为此,协会推进三项重点措施:一是完善登记备案须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责任,对证券类产品的安全垫设计、业绩报酬提取等作出限制,严禁债权类产品从事类信贷业务,要求股权及创投类产品封闭运作并真实确权;二是出台行业尽职调查指引,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控、会计估值等多项指标,并推动底层资产尽调指引;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2018年底发布股权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标准,包括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24项指标和13项投资风格指标。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主动适应过程自律趋势,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如实登记信息,避免虚假出资或代持行为;在产品设计中,股权类基金应坚持封闭运作,不得变相募集短期资金,债权类业务应确保真实投资而非类信贷;同时应重视尽调流程标准化,保存完整尽调记录,以应对信用评价和市场监督。此外,管理人可关注信用报告制度下不同信用等级带来的展业成本和空间差异,通过提升合规水平和透明度获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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