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成功帮助新加坡客户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中胜诉

文章摘要 本文报道杨春宝高级律师代理新加坡硅材料公司,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赢得国际贸易合同仲裁案件。案件源于韩国卖方收取全额预付款后始终未履行交货义务,经多次协商及替代履行安排仍未完全履约。律师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9月启动仲裁程序,历时近20个月,最终获得终局裁决,仲裁庭完全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该案例展示了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通过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能够有效保障跨境债权实现,同时提示企业在面对境外违约方时,及时启动仲裁程序并借助专业律师团队的重要性。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终局裁决书,其在一起国际贸易争议仲裁案件中代表新加坡客户提出的仲裁请求获得仲裁庭的完全支持

2008年,一家新加坡硅材料公司与一家韩国硅材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新加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预付了全部货款,但是韩国公司却完全没有履行合同。双方经协商,新加坡公司同意韩国公司以其他硅材料替代履行,韩国公司仍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再次就剩余预付款达成还款协议,但是,韩国公司依然没有履行。经过多次催告无果,新加坡公司决定委托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申请仲裁。

根据合同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于2010年9月代表客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仲裁通知,从而启动了仲裁程序。经过长达近20个月的仲裁程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终于作出终局裁决,完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2:45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有何优势?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显著优势。首先,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通常一裁终局,避免多级诉讼带来的时间与成本消耗。其次,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灵活性,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地、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乃至仲裁员,尤其适合跨境交易中不同法域背景的当事人。再次,仲裁裁决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能够在全球众多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这比法院判决的跨境执行更为便捷高效。此外,仲裁程序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在本案中,新加坡公司与韩国公司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正是利用香港作为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成熟法律环境和仲裁制度。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合同订立阶段就精心设计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适用法律及语言,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管辖权争议。一旦发生违约,应迅速启动仲裁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风险提示方面,需注意仲裁费用可能较高,且仲裁程序对证据准备和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因此聘请熟悉国际仲裁规则的律师至关重要。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应如何救济?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属于根本违约行为,买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采取多重救济措施。首先,买方应固定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催告函件、往来邮件及双方协商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或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及赔偿损失。若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行为表明无法履行,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在跨境交易中,买方还应考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卖方转移资产导致判决或裁决无法执行。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及时提起仲裁;若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则需依据合同适用的准据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案中,新加坡公司经历多次协商,包括接受替代履行和签订还款协议,但韩国公司仍然不履行,最终通过仲裁获得全面支持。实务操作上,买方在催告时应当使用可留存证据的书面方式,并设定合理履行期限,以证明卖方违约事实。同时要注意诉讼或仲裁时效,避免权利过期。风险提示方面,买方需评估卖方的偿付能力,必要时申请仲裁保全或法院协助,确保最终裁决能够实际执行。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国际商事争议有哪些特点?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亚洲领先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其审理国际商事争议具有多项显著特点。香港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法律体系成熟透明,与内地及国际商事规则高度接轨,其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较高公信力。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供多种仲裁规则,包括机构仲裁和简易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金额和复杂程度灵活选择。仲裁庭通常由资深国际仲裁员组成,能够处理涉及不同法域和语言的复杂贸易纠纷。该中心还支持网上争议解决和电子文件提交,程序效率较高。在香港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就仲裁程序提供支持,包括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此外,香港法院对仲裁的介入程度有限,遵循仲裁裁决终局性,仅在极少数情形下可撤销或拒绝执行,这保障了裁决的稳定性。本案仲裁程序历时近20个月,体现了对双方充分陈述和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应重视仲裁申请书的质量,清晰列明事实与法律依据,并充分准备证据目录和书面陈述。同时,可利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案件管理会议机制,与仲裁庭协商程序时间表,提高效率。风险提示方面,香港仲裁费用较高,时间成本也不可忽视,建议事先评估争议金额与费用比例。此外,裁决作出后若败诉方不主动履行,需依据纽约公约在相关法域申请承认与执行,仍可能面临当地法院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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