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 若一个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想聘请一位香港籍人士为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东?若把原股份分给该香港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可行?
答:
1.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也未规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八十三号局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因此可以股东会选举香港人士为公司董事。但应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5类人,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如该香港人士不在上述5类人之列,可以任公司董事。
2.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则需要改变公司性质,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还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能否获得批准需视该公司是否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而定。当然,对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如果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公司董事?
可以,法律未禁止境外人士担任董事,但需符合公司法第147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记录等情形不得担任。
内资企业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需要什么条件?
需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若为自然人投资设立,则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
是否有时间限制?
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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