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公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売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有,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无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这家公司就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违背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是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需要指出的是,若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在选择合资企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你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公司可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公司对外投资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对外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因此内资公司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存在法律障碍。但公司需依法办理资产转移和股权登记手续,确保合资企业设立合法有效。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文章指出实践中老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常见此做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提出处理意见。例如,内资有限公司将全部资产投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原公司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仅保留空壳主体。这种操作在实务中被允许,但需要符合相关登记管理规定,并保证原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继续存续,以作为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操作中应确保原公司保留独立的法人资格,便于履行合资合同、章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同时应关注资产转移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避免因资产全部出资导致原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建议在合资协议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妥善处理税务、工商变更等事宜。
公司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空壳是否还有存在必要?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存在本身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财产责任能力。若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合资,自身不再生产经营,可能被认为违背公司设立目的。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股东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组织,若原公司注销,则合资企业将失去中方股东,其设立基础不复存在。因此原公司作为空壳仍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文章明确指出,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如果不保留,合资企业就没有中方股东,存在基础也不复存在。实践中允许这种处理方式,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采用了类似路径。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保留空壳公司意味着需维持其年检、税务申报、地址等合规义务。原公司虽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仍是合资企业的股东,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建议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避免因空壳化导致公司僵局或责任不清。同时注意与合资企业在人员、财务、业务上相互独立,防止法人人格混同风险。
以全部资产出资是否受净资产比例限制?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公司对外投资比例曾经受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但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该限制。这意味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以全部净资产或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法律不再设置统一的比例上限。但公司仍须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经营的目的,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在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中,文章在回答中明确,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因此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这一变化为内资公司利用全部资产进行中外合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符合国企改制等实践需求。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实务中虽无比例限制,但公司管理层仍应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全部资产出资的决策进行充分论证。需要评估出资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债务清偿能力,并与债权人做好沟通。同时注意合资企业名称与原公司名称的区别,避免名称混同产生法律责任。建议在出资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完善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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