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能否共同出资联营?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取共同出资的方式联营,实质是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并承担股东责任。我国法律允许不同所有制主体之间进行股权投资合作。不过,公司对外投资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是保证投资风险隔离、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规则。联营双方应在此原则下设计出资结构与内部治理安排。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文中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作价出资,双方商定民营企业占70%股份、国有企业占30%股份,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出资价值与贡献的对应关系。法律并未禁止这种联合经营安排,关键在于出资真实有效、评估合法合规。若厂房设备未依法评估或未办理过户,则出资不实,可能影响股东权利甚至导致公司设立存在瑕疵。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操作时应先签订联营协议,明确各自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公司治理规则。国有方需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和确认程序,避免因程序缺失导致投资行为无效。双方应尽快完成新公司登记和资产权属转移,确保后续经营中股东责任边界清晰。尤其要防范因资产未过户造成的出资不到位,进而引发公司债务清偿争议。
国有资产作为出资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循专门的监督管理规则。核心要求包括:出资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由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独立进行,不得由企业自身随意作价。评估结果还需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只有经过确认的评估值才能作为确定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的依据。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交易公允。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明确提到,国有企业以厂房设备投资,必须经过评估环节,且评估机构需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评估报告须经国资主管部门确认。如果跳过这些步骤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日后面临出资不实、股东资格争议的风险。文中还强调,办妥投资手续后应按新设公司程序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厂房设备的过户转移,这体现了出资交付与权利转移的双重要求。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联营双方应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评估启动时限、评估费用承担、确认期限及资产过户截止日。民营企业应核查国有方是否已取得评估确认文件,必要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若评估确认滞后,可考虑先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出资协议,待程序完成后再办理公司登记。同时建议保留全部评估、确认、过户凭据,作为出资到位的证明,防范未来监管审查或股东纠纷中的举证风险。
联营经营亏损时应由谁承担责任?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联营成立的新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完成出资后,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不再对该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经营亏损属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论股东属于国有还是民营性质,其责任边界是一致的,此前投入的资产已不再是出资人的自有财产。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中针对国有厂房设备的担忧给出了明确回应:一旦投资手续办妥,厂房设备已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因此即使未来出现亏损,该国有企业不能干预公司经营,公司必须以包括厂房设备在内的全部公司资产来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股东不能以资产来源为国家为由拒绝承担损失,其责任早已通过股权出资方式体现,亏损承受主体是公司实体。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为避免责任争议,联营协议中应明确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地位、出资财产的移交程序及亏损承担规则。民营企业可要求国有方在决议和章程中明确放弃对已出资资产的控制权,同时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以便亏损时依法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若国有方未办理资产过户,则可能被认定为出资未到位,此时国有方需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民营方应注意监督过户节点并及时纠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