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很多公司希望以期权激励留住人才。合肥某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拟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激励。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调查,并与该公司的核心人员反复沟通,考虑到该公司并非上市公司,而且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外资并购除外),因而根据该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其设计了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并制作了虚拟股权授予方案、各高级管理职位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虚拟股权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为何不能直接给境内高管发期权?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资格受到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严格约束,并非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其股东。根据现行法律原则,境内自然人通常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除非通过外资并购等特殊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如果合资企业简单套用上市公司常见的期权激励模式,向境内高管授予未来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将面临行权时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实质性障碍,导致激励落空。即使双方签署了期权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履行。因此,在合规前提下,企业不能直接将股权或期权授予境内高管,必须调整激励工具。实务中常见替代方案包括虚拟股权、利润分享计划、奖金递延等,其中虚拟股权既能模拟股东享有增值收益,又不动摇真实股权结构,成为合资企业激励境内高管的合规选择。律师在设计方案时,会重点核查企业性质、高管身份、外汇登记及税务处理,确保激励方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落地执行。
虚拟股权激励方案通常包含哪些制度文件?
一套完整的虚拟股权激励方案需要形成体系化的制度文件,以保障激励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法律合规性。根据案例实践,核心文件通常包括虚拟股权授予方案、各高级管理职位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虚拟股权实施办法等。虚拟股权授予方案主要明确激励对象范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虚拟对价)、行权条件、锁定期、退出机制等核心商务条款,确保激励与公司战略目标挂钩。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则细化每个高管岗位的业绩指标、行为指标、考核周期和评分标准,作为是否满足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取消激励资格的直接依据。虚拟股权实施办法属于程序性文件,规定虚拟股权的日常管理流程,包括登记台账、分红计算、回购触发情形、争议解决机制以及离职或违纪时的处理规则。此外,还可能配套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形成闭环管理。通过这些制度文件,企业既能有效传递激励预期,又能防范因权责不清引发的劳动纠纷或股权争议。律师在设计时还会特别关注文件之间的衔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或空白地带,并确保所有文件均符合公司法、劳动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原则。
非上市公司实施虚拟股权激励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非上市公司实施虚拟股权激励,首要风险是法律关系界定不清。虚拟股权本质上是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不产生股东身份,但若操作不当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集资、借款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从而引发税务或监管风险。其次,激励方案若与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混同,容易导致在离职、解雇等场景下对虚拟股权价值计算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劳动争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普通合同纠纷,管辖和适用规则不同。再次,方案若未设定退出机制,或对触发条件约定不明,当公司业绩下滑、激励对象绩效不达标或出现违纪行为时,难以合法取消激励资格,容易引发诉讼。另外,虚拟股权分红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或投资收益,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若处理不当可能面临补税及滞纳金。还需关注公司内部程序合规性,例如是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是否履行了国资或外资相关审批备案要求。为有效防控风险,建议企业在律师协助下制定详尽的实施办法,明确激励性质、考核挂钩、退出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并就税务问题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激励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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