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企业为引进PE投资,先行引进了一个技术团队,以提升其估值。随后与多家PE签订了增资协议以及关于对赌的补充协议,分别约定了利润对赌条款和上市对赌条款。然而,PE投资到位后,该企业即挪用资金用于偿还控股股东个人借款,而且两个团队也产生严重分歧,为此,不得不另行设立一家子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一年后,该企业不但没有实现利润目标,而且还出现亏损;另一方面,两个团队依然矛盾不断,双方自行商量了所谓分立方案,并在PE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方案。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服务团队代理某PE参与纠纷处理,以诉讼为后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对赌协议未实现时PE如何维权?
对赌协议未实现时,PE投资者可依据协议约定主张业绩补偿或股权回购。根据司法实践,对赌协议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被认定为有效。但需注意,若目标公司为股东回购提供担保,可能涉及公司资产保护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法院可能认定担保无效。实务操作中,PE应首先收集证据证明对赌条件未成就,例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并书面通知对方履行回购或补偿义务。若对方拒绝,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或请求履行合同。风险提示方面,对赌协议条款设计应明确触发条件、计算方式、履行期限,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尽力实现”等,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法强制履行。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对赌协议是否因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无效?目标公司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抗辩?PE需注意,若目标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股东回购请求权可能劣后于普通债权。此外,在诉讼中PE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建议PE在投资协议中增加资金用途限制条款,并约定对赌失败后的加速到期条款,以增强自我保护。
控股股东挪用资金如何追究责任?
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可能构成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或挪用资金罪。PE投资者可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的规定,主张控股股东赔偿公司损失。若挪用资金行为发生在投资后,且与对赌失败存在因果关系,PE可同时主张控股股东违反投资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实务操作中,PE应首先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银行流水等,固定资金流向证据。若发现资金被转入控股股东个人账户或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挪用资金罪。民事诉讼路径包括:以公司名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需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以PE自身名义主张侵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资金使用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约定,以及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风险提示:证明控股股东主观恶意及资金挪用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一定难度,PE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资金专款专用,并设置监管账户或委派财务人员。常见争议焦点:挪用资金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需注意,抽逃出资一般针对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可能涉及公司经营所得。若控股股东事后补足资金,可能减轻其责任,但PE仍可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索赔。此外,若控股股东将资金用于关联交易,PE可主张该交易显失公平,请求撤销。
团队分立损害PE股东权益怎么办?
团队分立若未经PE投资者同意,且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可能构成侵害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属于重大事项,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应通知全体股东。若PE投资者未被通知,也未参与表决,该分立决议可能因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不成立或可撤销。实务操作中,PE应首先收集分立过程的证据,包括内部决议文件、工商变更登记等,判断分立是否合法。若分立导致PE持有的股权价值被稀释或转移至新设公司,PE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分立决议无效或撤销,并要求恢复原状。若分立已无法逆转,PE可主张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要求赔偿其股权价值损失。操作指引:PE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目标公司不得进行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并设置一票否决权。风险提示:分立可能涉及公司债务转移,若分立后原公司资产不足,PE可能面临对赌义务落空的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分立是否构成股东会决议的实质性不公?法院会审查分立是否出于合理商业目的,例如解决团队矛盾,但若分立方案未考虑PE利益,且有明显恶意,则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此外,若分立后新设公司承接了核心业务,PE可主张该行为构成变相抽逃出资或损害公司利益。建议PE在发现分立迹象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资产转移,同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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